李先生:2009年7月,我到一建筑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合同中約定,勞動者違反操作規程造成工傷一切后果自負,建筑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去年12月,我在工作時左臂被砸傷,醫療費花了3萬多元,經鑒定為六級傷殘。請問,勞動合同中約定造成工傷一切后果自負的條款是否有效?
律師:本案爭議的焦點就是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造成工傷一切后果自負,這一免責條款是否有效。首先對勞動者實行勞動保護是勞動者依法享有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任意侵犯。因此,該約定免責條款侵犯了勞動者依憲法所享有的受勞動保護的憲法權利。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工傷保險實行的是無過失補償原則,只要是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為了工作所受到的傷害,不管用人單位有無過錯、有無責任,都應依法給勞動者進行醫治、救助。因此,這項免責條款是無效的,建筑公司應報銷你墊付的醫療費并支付給你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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