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李女士:我在兩家單位上班,均為非全日制勞動,上午8點到12點在某餐廳做服務員,下午2點到6點在某物業公司做保潔員。
一日我在餐廳下班后到物業公司上班的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經鑒定構成九級傷殘,但現在兩家單位均未給我建立工傷保險,并一致認為我是非全日制職工,上下班時間發生事故,不應按工傷處理。請問這種解釋合法嗎?
律師:《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用人單位應為建立勞動關系的非全日制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發生工傷,依法享有保險待遇”。
所以說,所有用人單位都必須為非全日制勞動者建立工傷保險。
本案中,李女士前往物業公司上班的途中發生事故。因此,李女士的工傷待遇應由物業公司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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