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1999年5月28日工作期間發生了工傷事故,恢復后被勞動機關評定為四級傷殘。以前不知道工傷職工還可以享受傷殘津貼待遇,工傷事故發生到現在已經有十年了,我現在還可以申請領取傷殘津貼嗎?申請領取傷殘津貼的程序是怎樣的? 汪先生
【解答】
您1999年工傷,在當時適用的是 《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 (勞部 [1996] 266號)。根據規定,工傷職工在工傷醫療期內停發工資,改為按月發給工傷津貼。工傷津貼標準相當于工傷職工本人受傷前十二個月內平均月工資收入。工傷醫療期滿或者評定傷殘等級后應當停發工傷津貼,改為享受傷殘待遇。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四級的,應當退出生產、工作崗位,終止與企業的勞動關系,發給工傷傷殘撫恤證件,并按月發給傷殘撫恤金,四級標準分別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相當于傷殘職工本人十八個月工資。
在當時的勞動部門規章中并未規定有傷殘津貼,因此,您無權就傷殘津貼提出請求。
下一篇:員工因工受傷屬工傷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