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強在一家公司工作5年多,卻從沒和公司簽訂過書面勞動合同。去年,在工作期間,他不慎被裝運的貨物砸到,造成右腿粉碎性骨折,頭部受重傷。宋強找到公司申請普通職工的工傷醫療,然而公司拒絕承擔他的醫療費用,并且不承認他所受的傷害屬于工傷。
今年年初,身體剛剛康復的宋強到勞動部門提出申請。勞動部門認為宋強雖然沒有與該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但他們之間確實存在事實上的勞動合同關系。因此,他在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所受傷害應屬于工傷范圍。勞動部門依法做出了《工傷認定決定書》。宋強所在公司對此不服,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之后,宋強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了勞動仲裁。
勞動仲裁: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就此事依法做出了裁決:宋強在該公司工作期間因工受傷應當認定為工傷。
律師提醒:
律師表示,根據現行做法,對于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工關系,用人單位要求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予以支持,但是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補償,勞動者主動要求解除勞動關系的,則一般不給與補償。這樣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是不充分的。因此,勞動者在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時,應當理智地尋求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及時申請工傷認定,以此作為維權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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