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傷認定:企業應自職工事故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同時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接到工傷認定的申請后,60日內做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工傷認定的決定《工傷認定意見》的形式通知工傷職工和用人單位。
2、傷殘鑒定:工傷職工醫療終結或停工留薪期滿后,由單位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下發的《工傷認定意見》,到市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辦理評殘申報登記。登記時填報《勞動鑒定表》,由市勞鑒辦進行傷殘鑒定,評定傷殘等級,并簽發《職工工傷殘廢證》。
3、待遇支付:職工傷殘鑒定結論或工傷、工亡認定書下達后,企業應及時指派專人到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待遇支付手續,辦理支付手續時需要填報《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申報審批表》、《工傷醫療費用審批表》及相關資料,由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審批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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