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何某是一機械加工廠的車工。2004年5月18日10時左右,何某拿著水杯到車間門外的開水間打水喝,走到車間門口時,不小心滑倒致股骨骨折。何某于2004年5月27日要求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為因工受傷。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經調查核實,并對現場作了勘查沒有發現不安全因素致其滑倒,認為何某在工作時間內受傷并非由其所從事的日常生產、工作導致,于2004年6月20日作出何某不屬工傷的決定。
評析 本案爭議的主要焦點在于當事人受傷是否因為工作的原因所導致。本案中何某的工作崗位是車工,其工作內容應是與車車工作有關的事情或領導臨時指派的工作。喝水不是工作內容之一。此外,沒有發現企業的設備和設施不安全、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良、管理不善等可以造成傷害的因素,因此不能認定為工傷!豆kU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本案所接水行為不能作為工作內容,因此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同樣不能認定為工作。
上一篇:職業病診斷錯誤 工傷認定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