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的朋友趙某是南充人,就職于當地某公司。趙某于2010年12月30日在工作中突發疾病經搶救無效死亡。該公司于今年1月6日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今年1月20日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請問,趙某應按照修訂前的《工傷保險條例》標準核定工亡的相關待遇還是按照修訂后的《工傷保險條例》享受相關待遇?其工傷待遇的相關標準有變化嗎?
答:根據修訂后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本條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本條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也就是說,你的朋友趙某在工作崗位中突發疾病經搶救無效死亡發生在2010年,但在當年尚未完成工傷認定,所以他的工亡待遇就應按照修訂后的《工傷保險條例》執行。
至于工亡職工的補助金標準問題,《工傷保險條例》第39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從以上法規規定中可看出,修訂后的《工傷保險條例》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標準由原來的“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修訂為了“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上一篇:退休后受聘受傷算工傷嗎?
下一篇:出差遭遇泥石流下落不明算工傷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