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什么要建立工傷保險?
答:建立工傷保險,是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維護社會穩定。
二、工傷保險和商業意外保險的區別有哪些?
它們之間的區別主要是:
1.保險的目的不同。工傷保險不以營利為目的,在職工發生工傷事故、患職業病導致傷殘或死亡后,對工傷職工及工亡者遺屬提供醫療保障和基本生活保障,目的是保障受傷害職工的合法權益,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維護社會穩定。商業保險的人身意外傷害險則以營利為目的,尋求利潤最大化。
2.保險的實施方式不同。工傷保險由國家立法強制實施,適用范圍的用人單位必須參加。而人身意外傷害險是自愿的,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在自愿基礎上簽訂保險合同,遵循契約自由的原則。
3.保險的項目和水平不同。工傷保險待遇是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承受能力,由政府制訂標準。在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時,考慮到工傷職工和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需要,有一次性待遇,也有長期待遇,體現了對工傷職工和供養親屬的基本保護。人身意外傷害險的保險金額則是保險人和投保人雙方約定的,當發生傷害事故時,保險人按合同規定的金額一次性賠付保險金,其保障水平是依據合同和投保人繳納的保險費多少而定。
4.保險的管理體制不同。工傷保險是由政府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管理的,保險的權利義務關系屬于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調整范疇。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是由金融單位性質的商業保險公司管理的,保險的權利義務關系屬于合同法、商業保險法調整范圍。工傷保險是一種政府行為,而人身意外傷害險是一種商業行為。
三、工傷保險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答:除公務員和參公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外,中國境內的所有企、事業單位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都應為其全部職工或雇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喪失勞動能力者除外)繳納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全部由用人單位繳納,個人不繳納。
四、哪些人擁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何時開始享受?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參保職工從社保經辦機構受理登記的次日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五、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哪些規定?
答:從事房屋建筑與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新建、改擴建及拆除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含總承包、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企業),均應依法為農民工(含施工現場未參加工傷保險的所有作業人員,下同)辦理工傷保險,保險費率按工程項目總造價的千分之一點五征收。
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以不計名的方式參加工傷保險,參保期限自工程項目參保繳費次日起至工程實際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止。在參保項目工地上并在參保期限內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六、工傷保險費費率如何確定?
答:工傷保險費率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費率。
依據各行業不同的職業傷害風險,實行差別費率制度,分為三類。一類行業屬于風險較小行業,基準費率為0.5%;二類行業為中等風險行業,基準費率為1%;三類行業為風險較大行業,基準費率為2%。
在三類行業中,一類行業不浮動,二類和三類行業的用人單位實行浮動費率。參考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因素每兩年浮動一次。
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數額為職工工資總額與繳費費率之積。
七、哪些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
答:認定工傷的情形主要包括: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而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4、患職業病的;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八、視同工傷的情形有哪些?
答:視同工傷的情形主要包括: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九、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有哪些?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殘或者自殺的。
十、提交工傷認定申請時限是如何規定的?
答:工傷認定的申請時限分為兩類:1.用人單位申請時限一般為自事故發生之日或者由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職業病診斷機構確診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特殊情況的,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2.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工會組織申請時限為事故發生之日起或者被確診為職業病之日起的1年內。
十一、申請工傷認定的法定主體有哪些?
答:申請工傷認定的法定主體包括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
用人單位是工傷保險義務的承擔者,職工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后,其所在單位應當首先履行工傷認定申請義務。
申請工傷認定是工傷職工的基本權利,但由于種種原因,工傷職工本人可能無力申請工傷認定,為了更充分的保障工傷職工行使權利,規定了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等也有權申請工傷認定。
工會作為維護職工權益的專門性群眾組織,當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時,如果職工的權益沒有或者不能得到保障,工會組織應承擔起為職工申報工傷的職責。
十二、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哪些材料?
答: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1.工傷認定申請表;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3.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十三、職工或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而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時,怎么辦?
答: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十四、什么是勞動能力鑒定?
答: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十五、哪些情形下需要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答: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十六、勞動能力鑒定的申請條件和申請人有哪些?
答: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的申請人有:1、用人單位;2、工傷職工本人或其直系親屬;3、工會組織。
十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提供哪些材料?
答:1、《工傷認定書》;2、單位及個人填寫的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一式兩份(病殘三份)、近期一寸彩照2■3張;3、被鑒定人受傷后的住院(門診)病歷、診斷證明書、出院小結等診斷材料原件及復印件;4、被鑒定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十八、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哪些醫療機構就醫?
答: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十九、職工因工負傷被認定為工傷后,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待遇有哪些?
答:職工因工負傷被認定為工傷后,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待遇主要有:1、工傷醫療費;2、住院治療期間伙食補助費;3、異地就醫交通、食宿費;4、職業康復費;5、輔助器具安裝配置費;6、1-4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7、1-10級傷殘職工一次性傷殘補助金;8、有護理等級傷殘職工生活護理費;9、工亡職工喪葬補助金;10、工亡職工一次性工亡補助金;11、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12、解除勞動關系的工傷職工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二十、職工因工負傷被認定為工傷后,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待遇有哪些?
答:職工因工負傷被認定為工傷后,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待遇主要有:1、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2、工傷職工住院治療期間的護理費;3、解除勞動關系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就業補助金;4、5-6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
二十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具體標準是什么?
答: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具體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十二、工亡職工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具體標準是怎樣的?
答: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的20倍(2011年支付標準約為38萬元)。
二十三、1-4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具體標準是怎樣的?
答: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二十四、5-6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具體標準是怎樣的?
答: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二十五、生活護理費具體標準是怎樣的?
答: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
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二十六、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具體標準是怎樣的?
答: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二十七、職工發生工傷后治療期間需要轉院的如何辦理?
答:因醫療條件等原因經醫院建議需轉往龍巖市境外就醫的,用人單位應填寫《工傷職工轉診轉院治療審批表》,經當地社保中心審核后報市社保中心審批;各縣、市工傷職工經醫院建議需轉往龍巖市境內醫院就醫的,用人單位應填寫《工傷職工轉診轉院治療審批表》,經當地社保中心批準。轉院治療期間的交通、食宿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二十八、工傷職工舊傷復發后如何處理?
答:工傷職工舊病復發需要治療的,用人單位應填寫《工傷職工舊病復發治療申請表》,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和社保經辦機構核準后,傷殘職工的治療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需要配置輔助器具,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舊傷復發后確定的停工留薪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
二十九、工傷職工需要康復治療的如何處理?
答:工傷職工需要進行醫療康復和職業康復的,用人單位應填寫《工傷職工康復治療申請表》,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和社保經辦機構核準后,其在協議定點醫療機構或康復機構進行康復治療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三十、工傷職工需要安裝輔助器具的如何處理?
答: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就業需要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的,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能力鑒定書》的要求,填寫《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申請表》,經市社保經辦機構核準后按國產普及型標準到協議定點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配置。
三十一、什么情況下工傷職工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答:1、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2、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3、拒絕治療的。
三十二、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如何處理?
答: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三十三、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在何種情形下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答: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十四、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騙取工傷保險待遇應如何處罰?
答: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十五、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有哪些懲罰措施?
答:《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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