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定級后的各級待遇
2005-11-24
來源:安全文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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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傷殘員工被鑒定為一至四級殘廢的,由市社會保險機構按下列標準發給一次性補償金和按月支付補助金、護理(扶助)補助費:
(一)、一次性補償金:一至四級殘廢依次按二十四個月、二十二個、二十個月、十八個月的本市上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支付;
(二)、殘廢補助金:一至四級殘廢每月依次按本市上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百分之八十五、百分之八十、百分之七十五支付;
(三)、護理(扶助)補助費:經認定為飲食起居不能自理的,依據傷殘員工對護理依賴程度每月分別按本市上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百分之五十、百分之三十五支付。
傷殘員工回原籍異地安置的,殘廢補助金和護理(扶助)補助費可申請由社會保險機構每半年寄發一次。
因工傷殘員工被鑒定為五至十級殘廢的,由市社會保險機構根據殘廢等級依次按四十八個月、三十六月、二十四個月、十六個月、十二個月、六個月的本市上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支付一次性補償金。
因工傷殘員工被鑒定為一至四級殘廢者,屬于綜合醫療保險覆蓋范圍的,由市社會保險機構為其繳納綜合醫療保險費;五至六級殘廢者,屬于綜合醫療保險覆蓋范圍的,由市社會保險機構為其繳納無工作期間的綜合醫療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