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律師:
2005年12月18日,某市順順運輸服務有限公司汽車修理車間鉗工魯志申,因有朋友來辦事,在中午就餐時邀請朋友一起到公司外的小飯館吃飯,兩人喝了一瓶白酒。將近13:00,魯志申看到同車間的工友張某,也邀請張某一同飲酒,13:50左右吃完飯。魯志申送走朋友后,和張某走路回車間工作。14:25分,魯志申準備到車間二樓辦公室領取月度獎金,上樓梯時因醉酒不能平衡身體,摔倒在樓梯上,導致其右內踝骨骨折,臉部部分皮膚挫裂傷。事后,魯志申要求報工傷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車間領導向魯志申詢問并經工友張某證實后,告訴他因醉酒致傷申報工傷有難度,同時告知他違反勞動紀律應接受處分。請問:魯志申因為班中醉酒致傷能否認定為工傷?
寧沖
寧沖:
現實中,班前或班中飲酒的現象時有發生,本案中發生的這種情況有相當的代表性。為解決本案提出的問題,必須弄清楚幾個基本概念(如何為“本人醉酒后行為失控造成的傷害”)和相關法律規定(如工傷保險條例對醉酒后行為失控造成的傷害如何規定),本案分析如下:
1、由于“本人醉酒后行為失控造成的傷害”,是指在工作中或工作前飲用酒類食品,工作中受酒精作用影響,行為處于非正常狀態下,由于本人的行為造成的傷害。通過對行為人體內酒精含量的檢測,如果發現行為人體內的酒精含量達到或超過一定標準,就應認定為醉酒。
2、《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職工有因醉酒導致傷亡的情形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條例不將醉酒導致傷亡的情形定為工傷,主要是考慮,醉酒是一種個人行為,國家的一些法律規定禁止醉酒后工作,如禁止酒后駕車等。因此,由于醉酒導致行為失去控制,引發各種事故不能作為工傷處理。實際上條例這樣規定,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職工酒后工作,減少工傷事故的發生。
3、本案中,鉗工魯志申違反勞動紀律不得班前和班中飲酒并致醉酒受傷的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魯志申醉酒導致受傷的情形不能認定為工傷,當然,魯志申也就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為避免類似問題的出現,有三點值得關注:其一、用人單位要嚴格勞動紀律管理,從制度上限制班前和班中飲酒;其二、如發生類似醉酒受傷的問題,要找相關人員進行證實,確定職工受傷的原因是否真屬醉酒受傷;其三、用人單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宣傳班前和班中飲酒的危害,教育職工培養良好的生活習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