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律師:
2005年10月15日,某市某個體工商戶魏老板雇用王大勇等9名農民工在其開辦的磚石藝術加工廠工作,在工作中農民工王大勇不慎被石頭砸傷左腿,造成其左腿脛骨、腓骨粉碎性骨折。隨后,王大勇被送至市第一人民醫院進行手術治療。手術后,王大勇一直住在該院。11月11日,魏老板提出,鑒于大醫院費用太高,想把他轉到小醫院養病,并答應一定會幫他治好病。對此,王大勇表示同意。隨后魏老板請人將王大勇偷偷抬上輪椅,接出了醫院。事后,王大勇的主治醫師經查實,王大勇的醫療費用一共是23955元,已付12000元,醫院還有11955元未收,而且魏老板并未給屬下民工繳納工傷保險費,未上工傷保險。
魏老板把王大勇接出醫院后,并沒有遵守承諾為其轉院,而是把他安置在一間出租屋內,讓他獨自一人養傷。2005年12月15日, 魏老板要王大勇回農村老家養病,并拿出一張協議書,表示可以賠王大勇5000元,以后的事情與他無關。這時,王大勇覺得有些不妙,通知了家里人。
請問:本案中,老板將未治愈的工傷農民工偷運出醫院可以省掉應付的醫療費嗎?王大勇還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嗎?
潘時誼
潘時誼:
目前,農民工的工傷保險待遇問題已是比較突出的社會問題,本案的情況比較典型,其典型性表現在:一是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的問題;二是雇主履行工傷保險責任和義務的問題;三是農民工的工傷待遇問題。以下分析將有助于問題的解決。
1、關于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的問題,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因此,本案中雇用了王大勇等9名農民工在其開辦的磚石藝術加工廠工作的魏老板,有為本單位全體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責任。但經查實,魏老板開辦的磚石藝術加工廠并未參加工傷保險。
2、由于魏老板開辦的磚石藝術加工廠并未參加工傷保險,因而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七章“法律責任”第六十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對于本案,魏老板應負責工傷農民工王大勇的全部醫療費用,并在王大勇的工傷醫療期滿后,根據當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工傷傷殘等級鑒定結果,給付王大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及條例規定的其他費用。
3、鑒于以上分析,王大勇可以向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賠償申請,首先是要求魏老板補齊應交給醫院的拖欠款,并繼續承擔工傷醫療費用;其二也可以聘請律師依據法律程序爭取自身的合理權益。 由此可見,只要我們工傷農民工知法懂法并按法律途徑尋求自身的合理權益,那些不法老板必將為他們的愚蠢之舉付出應有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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