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① 享受條件
因工受傷或確診為職業病,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一級至十級的工傷職工,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工傷人員舊傷復發的以及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工作后舊傷復發的,不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② 待遇標準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標準相當于本人受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月繳費工資的6至24個月。一級24個月,二級22個月,三級20個月,四級18個月,五級16個月,六級14個月,七級12個月,八級10個月,九級8個月,十級6個月。
③ 支付渠道
工傷職工所在單位參加了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其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所在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2003年第375號令,《北京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2003年第140號令,《北京市工傷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給付辦法》京勞社工發[2003]199號,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
傷殘津貼
① 享受條件
工傷職工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的,應當退出生產、工作崗位,按月領取傷殘津貼。
② 待遇標準
傷殘津貼的標準為本人受傷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的90%至75%。一級90%,二級85%,三級80%,四級75%。本人受傷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高于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以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作為傷殘撫恤金的計發基數;
工傷職工受傷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低于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傷殘津貼的計發基數。
③ 支付渠道
工傷職工所在企業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職工所在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傷殘津貼由企業支付。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2003年第375號令,《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2003年第140號令,《北京市工傷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給付辦法》京勞社工發[2003]199號,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
護理費
① 享受條件
工傷職工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應當自確認后按月發給生活護理費。工傷職工在勞動能力鑒定之前,停工留薪期內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② 待遇標準
生活護理費以上一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計發基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其標準為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其標準為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其標準為30%。
③ 支付渠道
工傷職工所在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生活護理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職工所在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生活護理費由單位支付。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2003年第375號令,《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2003年第140號令,《北京市工傷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給付辦法》京勞社工發[2003]199號,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① 享受條件
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五級、六級的工傷職工,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② 待遇標準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合并計算,標準為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至30個月。五級30個月,六級25個月,七級20個月,八級15個月,九級10個月,十級5個月。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超過5年的,支付全額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不足5年本人書面提出自愿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每減少1年扣除全額的20%,但最高扣除額不得超過全額的90%。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或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2003年第375號令,《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2003年第140號令,《北京市工傷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給付辦法》京勞社工發[2003]199號,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
工傷職工舊傷復發的待遇問題
① 一至四級的工傷職工舊傷復發的待遇
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工傷職工,舊傷復發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② 五至十級的工傷職工舊傷復發的待遇
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工傷職工,舊傷復發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和工傷醫療待遇。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2003年第375號令,《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2003年第140號令,《北京市工傷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給付辦法》京勞社工發[2003]199號,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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