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所有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都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企業包括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股份制企業及各類聯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港、澳、臺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其他城鎮企業和鄉鎮企業。勞動者用人單位中各種用工形式的職工。
新成立企業,自辦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有關手續。
企業集團中的事業單位
企業集團中的事業單位,已參加了養老保險和醫療費用統籌的,應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
非獨立法人企業
非獨立法人的企業,在京領取了《企業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的,無論是總部還是分支機構,已在企業所在地的區(縣)參加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的,均應參加本市工傷保險社會統籌。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2003年第375號令,《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2003年第140號令,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