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的丈夫高某是某公司的銷售員,2010年9月8日,高某在辦公事途中發生了交通事故。公司沒有為高某申請工傷,由于他受傷嚴重,妻子王某就代替高某申請了工傷認定,勞動部門做出了屬于工傷的認定結論。高某出院休息一個月后仍無法工作,公司便以他受傷無法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為由,于2010年12月停發了高某的工資。王某認為公司太不懂人情了,簡直就是在欺負人。為此,王某來到司法所尋求幫助,替丈夫討個公道,要回應得的工資。
司法所工作人員找到了高某工作的公司,了解到公司認為只有勞動者提供勞動才能獲得工資,高某不能再工作,所以停發其工資。
工作人員表示,公司的想法是違法的,并向其講解了相關法律規定。《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明確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據此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無法為用人單位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單位也應當按職工原工資福利待遇支付勞動者報酬。
司法助理員提示:勞動者在工傷期間享受工傷待遇的是勞動者享受的法定權利,在停工留薪期間,用人單位不僅不能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還須按月支付勞動者原工資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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