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第二天,還處于試用期的員工因操作不當傷了手指,這算不算工傷?單位需要賠償嗎?近日,洪合鎮新居民調委會對此糾紛進行了調解,該員工拿到了單位的相應賠償。
今年10月,四川籍新居民張某來到洪合鎮一家釘扣加工作坊打工。由于操作不熟練,上班的第二天,張某便因操作不當弄傷了手指。事故發生后,該加工作坊業主俞某及時送張某到醫院治療,并支付了治療期間的所有費用。一個月后,張某的傷勢基本穩定,同時提出解除雇傭關系,雙方因張某受傷期間誤工損失的承擔引發糾紛。
張某要求老板俞某支付誤工費、后續治療費和營養費等共計5000元;而俞某認為受傷是張某未按操作規程操作所造成的,而且自己已經替其支付了前期醫療費,至于張某受傷期間的誤工損失,自己愿意從人道主義角度適當補助幾百元,表示無法接受張某提出的賠償要求。
“根據《勞動法》關于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只要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需要而受到事故傷害的,均應按工傷處理。”調解員饒仁華說,經調解,俞某一次性賠償張某誤工費、后期治療費共計3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