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現有兩個問題,特向您咨詢。
一、我地區一中學門衛(合同工,崗位是每天在實驗樓值夜班)在晚上值夜班(值班時間:星期五晚10點至星期六早9點)后一直未回家。次日下午7時30分,單位領導接其家人電話后,一起趕至單位,發現實驗樓從里邊鎖著,撬鎖進入后發現實驗樓內的值班室門沒鎖,虛掩著,室內燈亮著,該門衛躺在床上,臉上和嘴上都是血,床頭的墻上也有噴吐的血跡,叫了幾聲見有明顯的反應,就馬上送到醫院急救中心,并向公安部門報了案。由于該門衛腦部受傷,無法說清事情經過,公安局一直未破案。
二、我地區一企業職工與妻子在一個單位工作,由于其妻患病轉外地醫院住院治療需要陪護,單位就派該同志前往陪護。回來后,該同志來我處申請工傷認定,稱在外地醫院陪護期間被醫院大門撞傷鼻梁造成骨折,因是單位派出的,故要求認定工傷。
請問以上兩種情況能否認定為工傷?
王義
王義先生:
來函收悉。
函中所說的第一個問題,我們認為,目前那名門衛尚不能認定為工傷,因為該門衛受傷的原因尚不清楚。這需要由公安部門了解到真實情況后,再根據受傷原因,決定是否能認定為工傷。
第二個問題,根據函中反映的情況,我們認為,如果該員工是單位派去外地陪護其妻子的,應該算是公派,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應定為工傷。如果該員工確實是因為在陪護妻子時受的傷就應定為工傷。
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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