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工傷認定的法定主體
2007-07-09
來源:安全文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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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的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法定主體包括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
工傷保險實行的是雇主責任原則,用人單位是工傷保險義務的承擔者。因而,職工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后,其所在單位應當首先履行工傷認定申請義務。
申請工傷認定是工傷職工的基本權利。但由于種種原因,工傷職工本人可能無力申請工傷認定,為了更充分地保障工傷職工行使權利,《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了其直系親屬,如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也有權申請工傷認定。
工會作為維護職工權益的專門性群眾組織,當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者罹患職業病時,如果職工的權益沒有或者不能得到保障,工會組織應承擔起為職工申報工傷的職責。
《工傷保險條例》對申請工傷認定主體的規定,充分體現了工傷保險保障受傷害職工工傷保險權益的目的,從各方面保障職工實現其權益。這也是工傷保險充分承擔社會責任的宗旨的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