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系某公司業務骨干,且堅持每天提前1小時上班。
2011年7月初的一天,陳某在上班途中摔倒受傷。陳某認為自己是在上班途中受傷,應屬于工傷,公司應該承擔相關醫療費用。但公司認為陳某自己做主提前上班,不應算作工傷。
司法解答
豐臺街道司法所曹洪琪、辛宇解答:依據新頒布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本案中,陳某是在上班途中受傷的,事故的主要責任方不是陳某。
陳某提前上班是他多年養成的習慣,也是被同事普遍認可的。因此,應認定為工傷,公司應解決由此產生的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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