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工傷保險賠償標準,工傷保險待遇,工傷保險條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由工傷職工所在單位填寫《勞動鑒定申請表》,申請勞動鑒定。特殊情況下,職工可直接申請;提供歷次病、傷、殘醫院治療的原始病歷,屬因工傷殘的,需持工傷事故調查報告及有關材料;屬職業病的,需持衛生部門授權的職業病防治所(院)提供的診斷資料。
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經審查決定受理的申請,可以根據鑒定情況,選擇以下程序:將申請書及報送材料分類、分科整理、登記;通知用人單位和被鑒定人有關鑒定事宜。(如:鑒定的時間、地點、注意事項等),并組織協調鑒定工作;指定勞動鑒定醫院、聘用勞動鑒定專家組成技術鑒定組;勞動鑒定醫院指定合格的醫生根據被鑒定人受傷的部位或病情進行檢查,寫出診斷報告;鑒定專家組對被鑒定人及材料進行技術鑒定并寫出鑒定意見;勞動鑒定委員會依據國家標準、勞動法規及鑒定意見作出鑒定結論。
職工對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當地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申請復查;對復查結論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勞動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復查鑒定最終結論由省級勞動鑒定機構作出。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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