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張某是一家公司的職員,公司按照規定依法為其辦理了社會保險。不久前,張某開車上班,因擔心遲到,他違章行駛,結果在一路口與一輛機動車發生碰撞,導致自己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張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那么,本案中,張某在上班途中因自身過錯造成交通事故受傷能否被認定為工傷?
【分析】我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在本案中,張某對此次事故承擔全部責任,根據上述規定,不能被認定為工傷。而張某及其所在公司已經依法履行辦理醫療保險的義務,那么張某屬于享受醫療保險的權利主體。根據我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張某因自己過錯產生傷害所導致的醫療費用,屬于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情形。所以,張某可以就其因事故所支出的醫療費用向醫療保險部門申請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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