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在單位組織的文娛活動中受傷害(如旅游、聯誼舞會、體育比賽等),能否認定為工傷?
A:衡量工傷與否有一個最重要的標準就是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而發生的傷害事故。在單位組織的文體活動中受到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就要分情況看:
第一、聯誼舞會、體育比賽是出于單位之間業務往來、單位文化建設等工作之利益而為的活動,是為了增加企業凝聚力、建設企業文化、實力企業形象而做出貢獻,歸根到底是有利于企業開展工作的,應屬工作必不可分的部分,因此而受到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
第二、員工在單位組織的純福利性質的集體活 動,如以休閑娛樂為目的且員工可以自愿參加的療休養、旅游活動中受傷,不能認定為工傷。因為這種活動與工作無關,是單位為職工提供的一種福利。企業為減輕 受傷員工的經濟負擔,避免不必要的矛盾和糾紛,可以事先為員工購買諸如人身意外險之類的商業保險。
在司法實踐中,判斷員工在參加企業組織的集體活動時受傷是否系“工作原因”造成的一般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著手:
1.集體活動是否與工作業務有比較直接的關系;2.集體活動是否具有強制性;3.集體活動舉行的目的是否與企業利益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