鍋爐安全附件是鍋爐運行中不可缺少的部分,主要是指壓力表、水位計、安全閥、汽水閥、排污閥等附件。這些附件對鍋爐安全運行極為重要,特別是壓力表、水位計和安全閥,是鍋爐操作人員進行正常操作的耳目,是保證鍋爐安全運行的基本附件,因此,通常被人們稱為鍋爐三大安全附件。
下面重點介紹鍋爐三大安全附件的構造原理及其安全技術要求。
一、 壓力表
壓力表用以測量鍋爐運行時鍋內的壓力。有了壓力表,工作人員才能正確操作鍋爐,保證鍋爐安全運行。
工業鍋爐常用的壓力表是彈簧管式壓力表,它具有結構簡單、使用方便和準確可靠等優點。
(一) 彈簧管式壓力表的構造
彈簧管式壓力表的構造如圖1所示。
圖1(略) 彈簧管式壓力表
1―彈簧管 2―支座 3―外殼 4―接頭 5―拉桿 6―扇形齒輪 7―指針 8―游絲 9―刻度盤 10―調整螺絲
壓力表外殼里面有一彎曲中空的彈簧管,彈簧管一般是用無縫黃銅管制成,而壓力高于15~20MPa(150~200kgf/cm<sup>2<sup>)則用無縫鋼管制成。彎管的橫斷面有橢圓形的,有扁平形的。它的一端和鍋爐蒸汽部分引出的(U形或環形)存水彎管一端的塞門相連接,另一端是封閉的。封閉一端是懸空放置可以活動的,用連桿或杠桿相連,杠桿的另一端連接扇形齒輪和中心軸上的小齒輪相嚙合,指針固定在小齒輪軸上。當彈簧內受到壓力時,它的橫斷面有膨脹成圓形的趨熱,因而迫使彎管向外伸展。壓力越高,向外伸展的趨勢也越大。這一動作通過連桿、杠桿、扇形齒輪和小齒輪等傳遞給指針,使指針轉動,便可由表盤刻度指示出蒸汽壓力值。當蒸汽壓力降低時,由于彈簧彎管要恢復原狀,因此指針被退回到適當刻度處。表面的刻度單位,公制用kgf/cm<sup>2<sup>(公斤力/厘米<sup>2<sup>),或大氣壓單位,英制用1b/in<sup>2<sup>(磅/英寸<sup>2<sup>)。壓力表所指示的是大氣壓力以上的壓力值,即表壓力。
彈簧管式壓力表的準確程度,用準確度等級來表示。所謂準確度等級,是以相當于儀表刻度標尺的限值百分數來表示容許誤差數值。例如,準確度2.5級的壓力表,如刻度標尺限值為10kgf/cm<sup>2<sup>,則該儀表的容許誤差不得大于10kgf/cm<sup>2<sup>×2.5%=0.25kgf/cm<sup>2<sup>。壓力表的準確等級在刻度表盤上有明顯標志。
(二) 壓力表的裝置及其附屬設備
壓力表應裝在便于觀察和溫度較低的地方。如果壓力表裝在靠近高溫的地方,它的傳動機構受熱后所產生的變形將要影響指示壓力的準確度。所以壓力表的安裝地點應盡可能遠離蒸道或易受輻射的地方,并且要有充分的照明,使鍋爐工作人員隨時都能看到它所指示的汽壓。
壓力表下方應裝有存水彎管(U形或圓環形),使蒸汽在彎管內凝。這樣作用于壓力表的是凝結水而不是高溫蒸汽。如果不裝存水彎管,蒸汽直接沖入表中的彈簧彎管,將會損壞表內零件,或使指示的壓力不準。存水彎管的式樣如圖2所示。
圖2(略) 幾種不同形式的存水彎管
在壓力表和存水管之間應裝有三通旋塞(俗稱考克),以便沖洗存水彎管和校驗壓力表。如無三通旋塞,則可以裝置三通在其三端各加裝一只普通旋塞來代替三通旋塞。
三通旋塞的使用方法,如圖3所示。
圖3(略) 三通旋塞位置變換圖
1―正常工作時的位置 2―壓力表聯通大氣的位置 3―沖洗存水彎管時的位置 4―使存水彎管內蓄積凝結水的位置 5―校對壓力表的位置
將手柄轉到2的位置,這時壓力表指針應回到零。將手柄轉到1的位置,指針指示在原來的壓力數值位置。
沖洗存水彎管時,將手柄轉到3的位置。當管子沖洗完畢并放出管內存水以后,轉動手柄,將閥門放在半開半閉的位置4,等管子內積滿凝結水的,再將閥門恢復到1的位置。
校正壓力表時,在法蘭上裝上一個已經校對準確的壓力表,將后柄轉到位置5上,這時兩只壓力表的指示值必須相同。
三通旋塞的手柄必須緩慢地轉動,以免凝結水沖入表內而損壞壓力表。
(三) 壓力表的安全技術要求
鍋爐上裝置的壓力表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每臺鍋爐必須裝有與鍋筒蒸汽空間直接相連接的壓力表。在可分式省煤器出口、給水管的調節閥前、過熱器出口和主汽閥之間、再熱器進出口處均裝置壓力表。
2. 工作壓力<25atm的鍋爐,壓力表精確度不應低于2.5級;工作壓力≥25atm的鍋爐,壓力表精度不應低于1.5級。
3. 壓力表應該根據鍋爐工作壓力選用。壓力表表盤刻度極限值應該為鍋爐工作壓力的1.5~3倍,最好為2倍?潭缺P上應劃有紅線,指示最高許可工作壓力。
4. 壓力表應裝置在便于觀察和吹洗的位置。并應防止受到輻射熱、冰凍和震動的影響。
5. 壓力表距離觀察地點的高度小于2m時,表盤直徑不得小于100mm;2~5m時,不得小于150mm,超過5m時,不得小于250mm。
6. 壓力表下面應有三通旋塞和存水彎管,以便吹洗管道和更換壓力表。存水彎管用銅管時,其內徑不應小于6mm;用鋼管時,其內徑不應小于10mm。
7. 壓力表的裝置、檢驗和維護應符合國家計量部門的規定。壓力表每半年至少檢驗一次,校驗后應該鉛封。
8. 壓力表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停止使用:
(1) 有限制釘的壓力表,在無壓力時,指針轉動后不能回到限制釘處;無限制釘的壓力表,在無壓力時,指針離零位的數值超過壓力表規定的允許誤差數值;
(2) 表面玻璃破碎或表盤刻度模糊不清;
(3) 封印損壞或超過校驗有效期限;
(4)
上一篇:貫流蒸汽鍋爐水質管理探討
下一篇:鍋爐水質監督現存問題與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