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39條規定的消防責任事故罪是指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公安消防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一、消防責任事故罪的法律特征和立案標準
消防責任事故罪的法律特征。一是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侵害社會公共安全,具體是指防火安全;二是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消防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三是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指那些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的單位負責人和有關具體工作人員;四是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過失,包括過于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兩種形式。
立案標準。根據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山東省公安廳魯高法發[1999]30文件《關于辦理失火和消防責任事故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山東省范圍內消防責任事故案的立案標準是:一是,造成以下嚴重后果之一的:①死亡1人或重傷3人以上的;②直接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的;③居民受災10戶以上的;④重傷1人,同時直接財產損失20萬元或居民受災5戶以上的;⑤重傷2人,同時直接財產損失10萬元或居民受災3戶以上的。二是,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應認定為“后果特別嚴重的”:①死亡3人或重傷10人以上的;②死亡2人并重傷5人以上的;③死亡1人并重傷8人以上的;④直接財產損失100萬元以上的;⑤居民受災30戶以上的;⑥死亡2人或重傷8人,同時直接財產損失50萬元或居民受災15戶以上的;⑦死亡1人或重傷5人,同時直接財產損失80萬元或居民受災20戶以上的。
二、消防責任事故案的證據種類及特征
消防責任事故案的證據包括以下七種:一是物證、書證;二是證人證言;三是受害人陳述;四是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五是鑒定結論;六是勘驗、檢查筆錄;七是視聽資料。
消防責任事故案的證據特征包括:一是證據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二是證據必須是與案件有內在聯系,能夠反映案件真實情況的事實;三是證據必須是經過偵察、檢察、審判機關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確認的事實。
三、消防責任事故案證據的收集
立案階段的證據收集。所謂立案就是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偵查機關“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犯罪事實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不予立案”。此階段的證據應包括:一是火災造成的人員傷亡人數;二是火災中受災居民的戶數;三是火災造成的直接財產損失數。其中,死亡包括在火災中當場死亡的人數和火災后7日內死亡的人數,傷殘按照勞動部的有關規定認定,直接財產損失數按1997年1月1日實施的《火災統計管理規定》核定的火災直接損失確定。通過上述證據,查清是否造成嚴重后果,或后果特別嚴重。
偵查階段的證據收集。根據《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火災事故調查規定》、《山東省建筑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辦法》、《山東省消防條例》和《山東省公安消防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等進行證據收集。此階段的證據應包括:消防監督檢查方面,一是由消防監督員填寫并簽字和被檢查單位主管人員共同簽字的《消防監督檢查記錄表》;二是由消防監督機構下發的《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或《重大火災隱患限期整改通知書》和《公安消防法律文書送達回執》;三是由被檢查單位返回的《火災隱患整改責任書》;四是由消防監督機構下發的《復查意見書》和《公安消防法律文書送達回執》。建筑防火設計審核方面,一是由建設單位填寫的《建筑消防設計防火審核申報表》、《自動消防設施設計防火審核申報表》和《建筑內裝修設計防火審核申報表》;二是由消防監督機構下發的《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及由建設單位簽收《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的證據;三是由建設單位填寫的《建筑工程消防驗收申報表》;四是由消防監督機構下發的《建筑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及由建設單位簽收《建筑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的證據。通過上述證據,查清火災發生單位是否具有違反消防管理法規,并經公安消防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的行為。火災方面的有關證據,一是由省級或地市級消防監督機構下發的特大火災《火災原因認定書》、《火災事故責任書》,有關火災調查工作中的證人證言、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等;二是由地市級或縣級消防監督機構下發的重大火災《火災原因認定書》、《火災事故責任書》,有關火災調查過程中的證人證言、勘驗、檢查筆錄和視聽資料等。通過上述證據查清火災發生單位的火災原因、引起火災蔓延的途徑與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指出的采取改正措施的因果關系,確定負有直接責任、間接責任、直接領導責任、領導責任的人員,查明犯罪嫌疑人。證人證言方面,在偵查過程中應主要收集以下人員的證言,一是有關消防監督人員;二是發生火災單位的有關人員,包括公安消防監督機構下發的各種法律文書的收件人;三是在火災中受傷或了解火災現場情況的知情人;四是相關單位的知情人;五是犯罪嫌疑人等。
總之,通過上述證據,劃清罪與非罪、消防責任事故罪與失火罪、消防事故責任罪與玩忽職守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