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炮在儲運中遇雷擊爆炸事故時有發生,如,1987年5月24日7時56分,廣西省合浦縣鋼管鎮爆竹一廠煙花車間,因雷擊發生爆炸,正在操作的5名工人,當場炸死2人,3人被炸成重傷,搶法無效而死亡。該車間和一間庫房炸毀、燒掉一批成品、半成品,煙花損失4萬余元。
2000年4月26日下午1時30分左右,正下著大雨,電閃雷鳴,在廣東省來縣葛村村民林平的一間小土屋里有六七人正在避雨,突然一團火球滾進土屋,接著一聲巨響,土屋中約30掛鞭炮遇雷擊爆炸,有3人當場死亡,3人受傷,土屋倒塌。
2003年8月1日下午,浙江省桐廬一家花炮廠倉庫被雷電擊中,發生爆炸,造成廠房和周圍居民損壞,附近10余名村民被破碎的玻璃劃傷,但均無生命危險。令人慶幸的是,發生爆炸時,該廠因高溫停產,近300名工人已經全部回家,要不然的話,爆炸時數百名工人在廠里工作,后果真是不堪設想。
再說兩起炸藥遭雷擊爆炸事故,1977年7月,前蘇聯設在柏林的一彈藥庫遭雷擊,炮彈橫飛幾個小時之久,死亡340余人。
1998年8月22日晚上9時許,湖北省襄樊市西部南樟縣物資局化建公司的一座炸藥庫,由于閃電,電波擊中雷管引爆炸藥,根據當時該縣縣委辦公室提供的信息稱,爆炸中81人受傷,1人死亡;96間民房被毀,768間房屋受損,爆炸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約450萬元。如果不是救援措施得力,傷亡損失將會更加慘重。
根據《民用爆破材廠設計安全規范》和《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的規定,凡是制造、儲存爆炸物品(含煙花爆竹)的生產工房和儲存爆炸物品的倉庫,均屬于一類工業建筑物,應按照規范要求構筑完整的雷電防護系統,并列為重要項目進行設計和施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生產爆破器材工廠的廠房建筑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范的規定,并根據所生產爆破器材的種類和性能,設置相應的通風、降溫、防潮、防火、防爆、避雷等安全設施……”
對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場所,要根據一、二類工業建筑物和構筑物,按照防雷要求,根據建筑、電力有關規范、規程要求、設置防直接雷、防感應雷(俗稱防二次雷)、防雷電波侵入的避雷裝置(避雷針、避雷線、避雷網、避雷帶和避雷器等)外,還必須注意以下問題:
1.在危險品存放上,凡有雷擊地區、地面爆破器材庫(含車、船庫)及覆蓋巖層厚度小于10m,洞室式爆破器材庫,均應設防雷裝置。
2.爆炸物品包括煙花爆竹在生產中遇有雷擊危險時,首先要停止生產,人員撤離危險場所。因為在目前避雷裝置中尚不能徹底消減遠方橫向飄來的球雷。據有關資料報導,球雷產生機理至今尚沒研究清楚,在個別情況下,無云晴天,也能產生球雷。
3.用汽車、火車、飛機、船等運輸工具,運輸此類危險品時:
在火車運輸中,因有金屬屏蔽較為安全。
在汽車運輸中,遇有雷雨時不應在山頂及高地停車,停車而應選在低處,密集樹林中。車體應采用屏蔽措施,防止雷電感應。
用船只運送時,同樣應有避雷裝置,以防止雷害發生。隨船只大小、結構及材料不同,要求也不同,在接地極連在水中時,根據不同要求,采用不同接地極,對于小船,在水中金屬面積最少不少于0.093m2。
通常不充許飛機上帶此類及其他危險品,機場防雷擊也應有相應的防雷擊措施。
4.在遇雷雨或暴雨時,禁止裝卸煙花爆竹爆炸物品和爆破器材等,應停止爆破作業,并迅速撤離危險區。
5.第一類建筑物附近的樹木,如高于建筑物且不在避雷針保護范圍之內,為防止雷擊,建筑物距樹木的凈距不應小于5米。
6.第一類建筑物太高或其它原因,難以裝設獨立避雷針或架空避雷線時,可將避雷針或網格不大于6×6米的避雷網直接裝在建筑物上,但必須符合防雷專用規范的要求。這只用于十分特殊的情況。
7.山地、山坡上的避雷針、線:山地、坡地上的避雷針和避雷線,由于地形、地質、氣象及雷電活動的復雜性,其保護范圍應根據單、雙支避雷針計算公式,有所減少,宜分別小到相應保護范圍的75%;獨立避雷針、避雷線,在符合防雷擊要求的前提下,應盡可能將避雷針、避雷線靠近建筑物裝設;利用山勢設立的遠離建筑物的避雷針,不宜作第一、二類建筑的主要保護裝置。
8.對已設立的避雷裝置,每年在雷雨季節前必須測試一次。在雷雨季節時,要進行不定期的測試,每月不少于一次,作好記錄,特大雷暴時,要隨時檢查測定,發現問題,立刻修復,使避雷裝置始終處于良好狀態,確保避雷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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