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業是我國的“五大高危行業”之一,是《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規定必須實行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的企業。為了規范企業安全生產行為,條例規定了13項安全生產條件。規定企業必須具備這些條件才能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建筑業企業為了生存,八仙過海各顯神通。紛紛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但是建筑業的“五大傷害”事故的發生率并沒有明顯下降。原因何在?
筆者從管理和現狀的角度搜集了一些原因,在此僅作為拋磚引玉,引發各位專家積極討論,尋求對策。共探建筑業安全管理新模式。
1、 企業 “制造”安全生產條件,為了“取證”而“取證”,維護安全生產條件熱情不足。
很多企業為了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不是去努力創造符合的安全生產條件。而是去“制造”安全生產條件。
比如《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規定的12項安全生產條件第四款制規定: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為了達到這個條件。很多企業不是招聘有一定工作經驗安全管理人員去參加考核,而是讓企業的會計、文秘、甚至司機去取證。這樣的企業一旦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以后它的安全生產條件能不降低嗎?
2、 企業責任主體意識不明確
很多企業對法律法規缺乏應有的認識和了解,從企業法人到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都對自己的安全責任沒有一個明確的了解,渾渾噩噩、敷衍了事。不知道自己在工程施工中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認為安全管理是政府的職責,企業安全管理平臺缺失。這就造成安全管理不到位。
3、 政府監管壓力過大,監管機構和人員嚴重不足
政府監管部門為了確保不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經常進行建筑施工安全檢查。一旦由于檢查人員業務水平不足或流于形式,就容易放過施工企業都沒有發現的“事故隱患”。一旦發生事故,由于我國安全生產事故追究具有“問責制”。管理人員就要承擔相應責任。這就給管理部門帶來了一個進退兩難的棘手問題。不去檢查是“瀆職”查不出問題是“失職”。再加上有的地區監管機構和人員嚴重不足,造成政府監管壓力過大。
4、 企業重“生產”輕“安全”,“質量第一、安全第二”。對于很多企業來說,由于事故的發生具有“潛伏性”和“隨機性”。安全管理不到位也并不是一定引發安全事故。所以企業僥幸心理作祟。疏于安全管理。由于“質量”、“進度”直接關系企業效益,生產能給企業帶來效益,安全智能給企業增加支出。所以很多企業重“生產”而輕“安全”。
5、 “墊資”“壓價”等不規范的市場主體行為直接直接導致施工企業削減安全投入
“墊資”“壓價”等不規范的市場行為一直壓制企業發展。造成企業無序競爭。很多企業為生存而生產,有些項目“零利潤”甚至負“利潤”。在生存與發展面前,很多企業“安全投入”就成了一句空話。
6、 缺少安全咨詢評估安全服務中介機構,無法給政府提供獨立的可供參考的第三方安全評估報告
建筑業企業資質申報要求企業資質申報要提供安全評估資料。這就要求獨立于政府和企業之外的第三方建筑業安全咨詢評估中介機構要大量存在。安全咨詢評估中介機構所提供的評估報告可以作為政府對企業安全生產現狀采信的證明。
7、 工程監理管安全,“一專多能”起不到實際作用。
我們的監理隊伍是多數是從“施工員”“質檢員”過渡過來的,這部分人對施工質量很專業。對安全可能是門外漢。建筑安全是一門多學科交叉系統,在我國還屬于一個新興學科,同時也是一個專業性很強的學科體系。不是其他專業可以代而管之的。
相關的行政法規卻又把施工現場安全責任劃歸監理。感覺有些“病急亂投醫”的味道。我曾咨詢過很多施工監理,他們對要求負“安全責任”感到很無奈。
上一篇:施工現場大型建筑機械的使用管理
下一篇:注塑部安全管理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