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根據統計,工作人員為貪圖方便,人為的責任事故87%以上是習慣性違章所造成,為此,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有針對性的選擇各種習慣性違章的表現及危害,請全體員工在工作中加以重視和防范。希望本文成為反習慣性違章的長鳴警鐘,使全體員工自覺遵章守紀,“不傷害自己,不傷害他人,不被他人傷害”。
安全技術部
一、低壓電氣操作中的習慣性違章
1.生產現場電源接線不規范,亂拉亂接,電源線受熱體烘烤或受尖硬物擠壓,電線絕緣破損漏電。危害:發生人身觸電或電氣短路引起火災。
2.非電氣人員任意接拆電源。危害:發生人身觸電或損壞低壓電氣設備。
3.電氣工器具、電動工具等外殼未接地,不使用帶地線的插頭插座。
危害:失去接地保護,易發生人身觸電事故。
4.使用濕抹布擦拭帶電的低壓電氣或電燈。危害:濕抹布漏電,發生人身觸電。
5.使用不合格的行燈或行燈變壓器帶電樁頭裸露。危害:易發生人身觸電事故。
6.操作低壓電氣設備不戴絕緣手套。危害:易發生人身觸電事故。
電源接線不接固定樁頭,采取纏繞接線或未經插頭用導線直接插入插座。危害:接觸不良,樁頭過熱引起火災或損壞設備。
8.接負荷側電源線前,未停電、驗電,帶負荷接線。危害:易發生人身觸電事故。
9.帶電移動低壓電器設備。危害:當低壓電氣設備漏電或誤碰帶電樁頭,將造成人身觸電事故。
10.在容器內工作使用的照明燈高于安全電壓。危害:易發生人身觸電事故。
二、檢修工作中的習慣性違章
1.小型土建或檢修中使用無資質施工隊和無上崗操作證的人員,作業人員無票工作或未按工作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危害:易發生人身傷亡事故或損壞設備。
2.無上崗操作證的人員從事特種作業,無監護人或監護人不在現場,做其他工作。
危害:易發生人身傷亡事故或損壞設備。
3.廠區內工作不戴安全帽。
危害:頭部失去防護,當高空墜跌或落物打擊將加重傷害程度,工作中不慎會碰傷頭部。
4.檢修人員在工作時,隨意改變或拆除安全圍欄等安全措施。危害:對應予隔離或警戒的設備失去安全措施,將會造成人身事故。三、執行“兩票三制”中的習慣性違章
1.不使用操作票或操作票不合格,遺漏或顛倒項目,開關設備未使用雙重命名。
危害:易發生誤操作或人身、設備事故。
2.操作時監護人不監護,與操作人一起操作或脫離崗位去從事其他活動。危害:失去監護易造成誤操作或人身、設備事故。
3.操作前不認真核對設備命名、位置、編號。危害:易發生誤操作,以致造成人身或設備事故。
4.裝掛臨時接地線前不驗電,接地線用纏繞方法裝設。危害:易發生人身觸電事故。
5.操作帶電設備時不使用絕緣工器具。
危害:易發生人身觸電事故。
6.手車開關改熱備用后,不認真檢查觸頭是否接觸良好。危害:合閘運行后會發熱、拉弧發生事故。
7.設備簡單停電檢修不辦理工作票,無票工作。危害:易發生人身觸電事故。
8.工作票中組織、技術措施不完善。危害:易發生誤操作或造成人身、設備事故。
9.未做全安全措施,即許可工作,或先簽名后許可、或不到場就許可。危害:冒險許可,出了事故,害人害己。
10.二次繼電保護盤工作,未按規定掛指示牌或做安全措施。危害:容易錯盤工作,造成繼電保護誤動事故。
11.工作結束,不到現場認真驗收。危害:違章偷懶,留下隱患,造成事故,雙方有責。
12.交接班不嚴肅認真,簡單了事,雙方交接不清。-
危害:馬虎交接,稀里糊涂,易釀事故。
13.巡視檢查不按規定進行。
危害:巡視不細,隱患不除,事故難免。
14.不定期試驗或切換設備。危害:不試不檢,不能防患未然,難免發生事故。
15.倒閘操作時,不認真唱票、復誦或未能認真核對設備名稱。危害:易發生誤操作或造成人身傷害、設備事故。
16.不核對圖板填寫操作票。危害:易出差錯,發生誤操作事故。
17.驗電筆不在帶電部位確證驗電器完好有效,就在停電設備上驗電。
危害:驗電不準確,易造成人身觸電傷亡事故。
18.值班時脫崗、睡崗,不經同意隨意換班。危害:紀律散漫,就是事故隱患。
19.監護人不認真履行監護人職責,而從事監護以外的工作。
危害:操作中失去監護,易發生誤操作或人身傷害事故。
檢修和運行都不認真履行工作票許可、終結手續,工作票流于形式。
危害:易發生誤操作或造成人身傷害、設備事故。
21.運行在辦理工作票許可、終結手續時,不到現場檢查所做的安全措施情況。
危害:易發生誤操作或造成人身傷害、設備事故。
22.工作負責人(監護人)不監護,直接參加工作或離開檢修現場,未指定代理人。危害:易發生誤操作或造成人身傷害、設備事故。
23.檢修工作中途換人,不熟悉檢修內容和工作范圍。
危害:易發生誤操作或造成人身傷害、設備事故。
24.檢修人員擅自擴大檢修工作范圍,到臨近帶電設備上去工作。
危害:人身觸電事故。
四、高空作業中的習慣性違章
1.樓板平臺有孔洞或檢修中設備孔洞未及時封蓋。危害:易高空墜跌,人身傷亡。
2.電纜溝、地溝蓋板掀開后,在孔洞周圍未裝設遮欄和設置警告標志。危害:易發生人身高空墜跌傷亡事故。
3.在沒有裝設欄桿的平臺或腳手架上工作。危害:易發生人身高空墜跌傷亡事故。
4.使用不合格的梯子或不正確使用梯子(如兩部梯子捆綁接長),梯子與地面的傾斜角度過大或過小,將梯子按放在木箱等不穩固的支持物上就登高工作。危害:易發生梯子折斷、滑倒,造成人身傷亡事故。
5.人字梯中間無鏈條或使用不合格的鏈條。危害:人字梯滑開,造成人身墜落傷害事故。
6.梯子上有人時移動梯子。危害:梯子倒下傷人事故。
7.兩人站在同一個梯子上工作。
危害:梯子倒塌傷人事故。
8.使用不穩固的梯子時無人扶持。
危害:梯子倒下傷人事故。
9.將梯子直接擱在獨立的設備上工作。危害:損壞設備,人身受傷害事故。
10.臨時腳手架的上、下梯子橫擋距太大,腳手架上的工作平臺欄桿缺少或欠缺,橫擋數量或高度不夠。
危害:易發生人身墜跌傷亡事故。
11.對不合要求的腳手架,不進行檢查和驗收,盲目登高作業。危害:易發生倒架,人身墜跌傷亡事故。
12.在作業高度超過腳手架欄桿或高處作業地點無其他防護措施情況下,不系安全帶。危害:易發生人身高空墜跌傷亡事故。
13.大修時上下交叉作業未使用安全網。危害:易發生高空落物,造成物體打擊人身傷害事故。
14.高處作業人員工具、材料的傳遞、放置未按安規規定執行。
危害:易發生重物高處跌落造成人身傷害事故。
15.行車啟動前未打鈴。危害:行車移動,避讓不及,造成人身擠軋傷害事故。
16.行車司機離開駕駛室不切斷電源。危害:開關誤動,行車自動啟動而失控。
17.高處作業不配帶工具袋。危害:工具墜落傷人。
18.高處作業使用較大工具不系保險繩。危害:工具墜落傷人。
19.高處拋擲物件。
危害:高空落物傷人。
20.穿硬底鞋高空作業。
危害:站立不穩,易滑倒造成高空墜跌傷人。
21.孔洞蓋板、臨時欄桿拆除后不及時恢復。
危害:使人高空墜落。
22.交叉作業時,不注意下方人員進行氣割作業。危害:導致燒傷他人等。
23.進入高空作業現場,雖系安全帶,但不系在腰上。
危害:用時來不及,易出事故。
24.安全帶雖系在腰上,但高空作業時不系好掛鉤。
危害:易高空墜落。
五、焊接、氣割作業中的習慣性違章
1.電焊導線破損不及時修補。
危害:引起短路,導致燒毀。
2.清除焊渣時不戴防護眼鏡。危害:焊渣傷眼。
3.電焊工作業時不戴安全帽。:
危害:高空落物砸頭上。
4.電焊工夏季工作衣領敞開。危害:引起灼傷。
5.高處作業時將電焊線纏負在身上。
危害:失去平衡,被拉墜落。
6.非電焊工使用電焊、氣焊、氣割設備。危害:易損壞設備,發生觸電,氣焊、氣割回火發生爆炸等。
7.氧氣、乙炔瓶搬運時不配帶防震圈。危害:因碰撞爆炸傷人。
8.氧氣、乙炔瓶直立使用時,無防止傾倒的措施。危害:因傾倒、碰撞、升壓易爆炸傷人。
9.夏天露天作業時,氧氣、乙炔瓶無防日光爆曬措施。危害:因高溫升壓易爆炸傷人。
10.氧氣、乙炔瓶使用現場水平安放距離小于5m,與明火距離小于10米,乙炔瓶經常臥放。
危害:氣體混合易爆炸傷人,乙炔瓶臥放時閥門密封材料與乙炔反應失效。
11.電焊、氣焊、氣割作業時,不用面罩、不戴防護鏡、不用電焊手套、不穿焊工服和絕緣鞋等。危害:易造成人體和眼睛的傷害。
12.氧氣、乙炔皮管接口處不采取綁扎、卡緊措施。危害:因皮管松燒傷人等。
13.氧氣、乙炔皮管串連或互換使用。
危害:皮管安全系數降低。
14.氧氣、乙炔皮管橫穿馬路無防壓保護措施。危害:因車輛碾壓皮管破裂漏氣。
15.在金屬容器內焊接或氣割、氣焊時,不設專人監護。危害:發生事故不能及時搶救處理。
16.焊工工作完畢,不及時清理現場,不清理皮管、電焊導線,不關閉乙炔、氧氣閥門,不關閉電焊機電源等。
危害:工作場地零亂,易發生乙炔、氧氣泄漏,觸電等。
六、臨時施工用電及照明中的習慣性違章
1.將電線直接勾掛在閘刀上使用或將電線直接插入插座內使用。
危害:容易短路、觸電,接觸不良。
2.保險絲熔斷后用銅絲代替。危害:起不到保險作用,損壞設備,甚至因導線過熱導致火災。
3.閘刀接線后不裝好保護罩或使用保護罩破損的插座。危害:容易觸電。
4.帶電作業時無人監護,無可靠的絕緣措施。危害:無人保護、易觸電。
5.臨時施工電源使用完畢后不及時拆除、切斷。危害:容易漏電、觸電。
6.導線進出開關柜或配電箱無固定。危害:易拉脫短路等。
7.使用熱得快、電爐子燒水,用碘鎢燈照明或取暖。
危害:易引發火災。
8.使用電鉆、電錘等移動用電工具無漏電保護器。危害:容易漏電、觸電。
七、轉動機械操作中的習慣性違章
1.將運行中轉動設備的防護罩或遮欄打開或將手伸入遮欄內,戴手套或用抹布纏在手上,在裸露的球輪、齒輪、鏈條、鋼絲繩、皮帶、滾筒、軸頭等轉動部分進行清掃或其他工作。危害:卷軋手套、抹布,傷人損機。
2.起動輸煤系統前,沒有進行聯系,也未按起動警告鈴。危害:易造成人身擠軋傷害事故。
3.在未做安全措施的輸送帶上跨越或站立。
危害:易發生人身傷害事故。
4.在抓斗機進行工作時,進入抓斗活動的范圍。危害:易受抓斗上落物的打擊,造成人身傷亡事故。
5.跨越輸煤機、卷揚機等設備的鋼絲繩。危害:易受鋼絲繩卷軋造成人身傷害事故。
6.對運行中的給煤機進行清理或捅煤。
危害:易造成轉動卷軋。
7.風機、水泵、輸送帶、鏈運機等轉動設備停運檢修,未履行工作票手續和采取防止誤起動設備的安全措施;工作結束后未會同值班人員一起檢查、確認無人工作人員還在設備上或設備內部工作,就起動運行。危害:設備誤轉,易造成人員擠軋傷害事故。
八、個人勞動保護中的習慣性違章
1.檢修現場、進入廠房、高空作業不戴安全帽或不系安全帽的帽帶。危害:受高空落物打擊或人身高空摔跌,頭部失去保護,加重人身傷害程度。
2.檢修作業不穿勞保服、鞋。危害:對作業中高溫飛濺物、有害物質和電氣侵害,身體失去保護,加重人身傷害程度。
3.在進行車、鑿、磨等鉗工作業,取、裝熔斷器時,加酸、加堿等化工操作時不戴護目眼鏡。危害:對作業中鐵屑、粉末濺入眼睛失去保護,取、裝熔斷器時萬一發生電弧,刺傷眼睛。
4.戴手套掄大錘或手錘。危害:錘子脫手,傷害別人。
5.化驗人員不穿工作服,工作后和吃飯前不洗手。危害:有害、有毒化學物侵害身體失去防護,有損身體健康。
6.在有粉塵、有毒氣體環境中作業,不戴防塵、防毒口罩,在強噪音環境中不戴耳塞。危害:塵、毒、噪音會損害人的身體健康,長期會患職業病。
九、交通運輸中的習慣性違章
1.出車前不檢查車況。危害:失去消滅可能發生機械事故的重要時機。
2.超速行駛。危害:根據“十次事故九次快”的警句,可見超速行駛是事故的重要禍根。
3.違章會車。危害:容易發生碰擦或撞車。
4.酒后駕車。
危害:失去自控能力,最容易發生車禍。
5.駕車時吸煙、打手機、與人聊天或精神不集中。
危害:分散了駕駛員精力和注意力,影響操作,出現緊急情況,會措手不及,危及行車安全。
6.不注意勞逸結合和合理休息,疲勞駕車。危害:因反映遲鈍或操作不力,容易發生本可避免的各類交通事故。
7.夜間會車不關閉遠光燈。危害:使對方產生眩目,容易發生撞車或翻車的交通事故。
8.違章停車。危害:妨礙道路暢通,容易誘發交通事故。
9.停車時不拉手制動。危害:路面有坡度時,車輪滑動引發事故。
10.使用千斤頂修理車輛時未墊枕木。危害:一旦千斤頂滑脫,無枕木支撐使車輛傾倒而受損或傷人。
11.開帶病車上路危害:易發生車毀人亡的事故
12.客貨混裝、超載運物、搭人,貨車載物擺放不平穩,綁扎不牢固。
危害:易發生擠傷人、車輛失控、翻車等事故
13.鏟車等廠內作業車輛超速運行,壓壞路沿石
危害:傷人、撞壞設備、支架。
14.自卸車不卸頂就啟動上路危害:碰撞高空管路,次生事故危害不可預測。
十、管理性習慣性違章(主要指各級領導干部、生產管理人員)
1.生產現場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違章作業。
危害:違章指揮具有權威性,事故危害最大,強令冒險作業或違章作業必然會發生事故。
2.強制性安全措施、應急救援預案、已發生事故的整改措施不列入生產計劃安排實施且按時完成。
危害:發生安全責任事故,重復發生類似事故。
3.對設備系統存在的事故隱患、重大缺陷或重復缺陷不組織專題分析,不制定技術方案及時處理。
危害:設備不具備本質安全,存在隱患,發生事故是遲早的事情,設備損壞、人員傷亡都有可能。
4.生產設備和系統管轄范圍劃分不明確,設備管理有空白點。
危害:管理有漏洞,職責不清,出現扯皮、推諉、無人管理,發生事故可能性太大。
5.現場安全防護裝置不符合安全規定,裝置性違章未能及時治理,勞保用品不按規定發放。
危害:不能起到安全防護作用,容易發生人員傷亡、職業病等危害。
6.生產現場巡檢,發現違章不制止。危害:放縱管理,發生事故,負有不可推卸的領導或管理責任
7.禁火區內有吸煙現象。危害:管理不嚴,引發火災、爆炸事故。
8.不按規定組織排查隱患、不及時整改隱患,不跟蹤督導隱患整改。危害:隱患沒有公休日,心存僥幸要不得。隱患不除,事故不斷,責任必負,將被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