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施工現場爆炸物品的管理按照“集社公[2001]19號”文件執行。
二、爆炸物品的使用、領取制度
1、爆炸物品必須建立嚴格的領取,清退制度;配送到現場爆炸物品,由安全員負責。
2、爆炸物品使用后,由安全員負責清理,剩余的必須當天退回庫房,不得在施工現場、工棚等地臨時存放。
3、運到作業面的爆破器材應有專人看管,標以醒目的標志。炸藥、雷管不得混放,起爆不得與炸藥混放。
4、爆破作業,必須由政治可靠、懂得爆破器材性能和熟悉操作規程,并經考核合格的持證爆破員擔任,嚴禁非爆破員從事爆破作業。
5、民工不得領用炸藥物品,分包的民工隊伍需進行的爆破作業應該由經理部承擔,嚴禁將爆炸物品交民工領取使用。
三、安全教育制度
1、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使每一個職工懂得并理解安全是為了生產,生產必須保證安全。
2、對廣大職工進行有關安全法規、防火、防爆和紀律教育,使每一個職工要懂法、知法、守法,自覺遵守各項安全規定。
3、對廣大職工進行安全操作規程的教育,使他們通曉崗位、本工序的安全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項,明確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可導致的嚴重后果。
4對新錄用的職工或改變工種的職工,要經過必須的教育訓練,經過考核合格后才準持證上崗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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