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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2011-04-07   來源:安全文化網    熱度:   收藏   發表評論 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機動車輛駕駛員、道路安全管理,預防各種交通事故發生,確保道路運輸安全暢通。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運輸條例》等有關交通法規,結合三分局生產經營實際,規范交通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三分局所屬項目部施工生產使用各種道路機動車輛都應遵守本辦法。與三分局及所屬各單位(項目)簽訂施工分包合同的單位也應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三分局所屬各項目部。

  第二章   機構設置與職責

  第四條  三分局安委會負責全分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領導和協調,分局質安部負責交通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設備物資部負責分局機動車輛的管理。

  第五條  三分局所屬項目部的行政正職為各項目交通安全第一責任人,分管副職對本項目部交通安全負領導管理責任。

  第六條  所屬項目部機動車輛管理部門、作業隊、班組負責人,對所管轄的交通安全負直接管理責任。主要職責為:

  (一)建立健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運行、維修等管理規章制度規程。

  (二)做好機動車輛日常安全檢查、維修、保養和運輸調配工作。

  (三)組織駕駛員、維護管理人員開展日常和專項安全教育技術培訓活動。

  (四)負責辦理機動車輛,駕駛員運輸行駛相關的證件審驗和各種規費等工作。

  (五)發生場內外交通事故應及時報告,配合事故調查,制定防范措施,做好善后工作。

  第七條  安全管理部門與工程部對各級的交通安全負監督管理責任。主要職責:

  (一)執行國家有關交通安全法規和三分局規定、指令,組織開展交通安全各種活動。

  (二)組織專業人員對小車每周一次,其它機動車輛每月一次的安全技術狀況專門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維修。

  (三)定期對機動車輛路檢,糾正違章、

  (四)協助交警部門做好機動車、駕駛員年度檢審工作。

  (五)參加場內外交通事故調查,提出有關責任人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

  第八條  機動車駕駛員對車輛行駛安全負直接責任。主要職責:

  (一)遵章守紀,嚴格按崗位操作技術規程和交通法規駕駛車輛。

  (二)愛護車輛,保持車輛良好安全技術狀況和車容車貌。

  (三)做好出車前安全檢查和收車后的保養工作。

  (四)具有良好職業道德,積極參加交通安全活動,禮貌行車、禮貌待客。

  (五)發生交通事故應保護現場,及時報告,搶救傷員,配合調查。

  第九條  機動車駕駛員應遵守交通安全紀律,做到八不準,即不準酒后開車、私自出車、繞道行駛、無證駕駛、疲勞行車、駕駛室超座、穿拖鞋或打赤腳駕駛、私自將車輛交他人駕駛。

  第十條  車輛調度人員應合理安排車輛和駕駛員,不合格的“病”車不準派出。

  第十一條  維修人員應對車輛的維護保養,安全性能直接負責。

  第十二條 職工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和工程項目交通安全規定,各行其道,不準強行搭車、爬車、跳車,強行橫穿公路。無證人員不得駕駛車輛和其它移動設備。

  第三章  車輛管理

  第十三條  各項目部的機動車輛應歸口管理,做到專人負責、責任到人,實行“五”定,即定車輛使用范圍、定駕駛員、定責任、定基本行車路線、定百公里耗油指標。

  第十四條  機動車輛應按性能和用途使用,未經設備管理部門審批,不得擅自改變車輛用途。

  第十五條  機動車輛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按時審檢,做到各種證照齊全、有效。

  第十六條  機動車輛制動、方向、燈光、聲響、指示系統應保持齊全、靈敏、可靠。車容車貌應整潔,顏色鮮明。

  第十七條  機動車輛應符合質量規范技術要求,保持安全狀況良好,做好日常維護、檢查、保養,禁止“帶病”運行或長時間超負荷運行。

  第十八條  建立機動車輛“安全技術”性能、運行、維修、事故的日常記錄和檔案。

  第十九條  各項目部應組織專業人員每周對機動車輛進行一次安全技術性能檢查,發現不符合安全技術條件的問題,及時維修處理,每次檢查結果應有書面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二十條  依據規范規定按期或按行駛里程有計劃地做好機動車輛保養工作,不得以修理代替保養。

  第二十一條  認真做好機動車輛夏季防暑和冬季防凍、防滑、防火措施,以保證機動車輛正常使用。

  第四章  駕駛員

  第二十二條  汽車駕駛員必須持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的機動車駕駛證,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車型駕駛相應汽車,駕駛時,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三條  場內施工用的小型前翻翻斗車、農用車、叉車、裝載機、挖掘機、推土機等移動施工機械的駕駛人員應按國家《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的規定,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持證上崗從事駕駛相應機動車輛。

  第二十四條  三分局內的特種車輛、大型工程專用車輛的駕駛員應經過設備部門組織專門技術培訓,經過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崗作業。

  第二十五條  駕駛員每班出車前應認真檢查車輛安全技術性能狀況,對安全設施不全的車輛不得出車。駕駛員駕駛機動車輛應做到行車“三檢制度”,即出車前檢查、途中檢查、收車后檢查,保證車況良好,車容整潔。

  第二十六條  倒班作業的車輛,駕駛員應做好交接班工作,填好設備運行記錄和交接班記錄表。

  第二十七條  機動車輛駕駛員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和規定,按照安全操作規范謹慎駕駛、文明行車。

  第二十八條  駕駛員有以下情況不準駕駛機動車輛:

  (一)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

  (二)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疾病;

  (三)過度疲勞。

  第二十九條  駕駛機動車輛時不得有下列情況:

  (一)車門、車廂板沒有關好;

  (二)在駕駛室的前后左右范圍內懸掛、放置妨礙駕駛人視線的物品;

  (三)撥打、接聽手機、觀看DV等影響安全駕駛的行為;

  (四)下陡坡時熄火或者空檔滑行;

  (五)向道路上拋撒物品;

  (六)連續駕駛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

  (七)在禁止鳴喇叭的區域或者路段鳴喇叭。

  第五章  場內道路

  第三十條  工程項目按設計要求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對施工工地交通道路的布置和實施應當既滿足施工運輸強度的需要,又要保證交通安全運輸。

  場內專項工程臨時性道路(如石方開挖施工過程中的臨時性出碴線路等)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路基堅實,邊坡穩定;

  (二)根據施工機動車型選用適當的路寬。其寬度雙車道一般不得少于7m;單車道不得少于4m,并留有適當的會車處所;

  (三)彎道半徑一般不小于15m;

  (四)縱坡一般不大于8%,個別短距離地段最大不應超過13%;

  (五)道路的兩端應修建回車場地;

  (六)有良好的排水設施,保持路面平整、不積水;

  第三十一條  在場內道路的急彎、陡坡、狹路、視距障礙、交叉道口、橋頭和地形險峻路段,應設置各種警示、限速等安全標志。

  第六章  道路運輸管理

  第三十二條  機動車輛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車輛檢驗合格標志,并攜帶機動車行駛證等各種規定的規費證件。

  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定懸掛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擋、污損。

  第三十三條 貨車運輸的貨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重量,不得超載;貨物的裝載應符合規定,綁扎牢固。貨物運輸車輛需要搭載短途裝卸工的,人數不得超過額定人數,車廂內須有安全乘坐區域,車廂欄板高度不得小于1米。載物高度超過車廂欄板時,貨物上不得載人。

  第三十四條  運輸易燃、易爆危險品的車輛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運輸途中應采取防止貨物燃燒、爆炸、輻射、放電、泄漏等專門措施。

  運輸易燃易爆等危險貨物應配有押運人員,保證危險貨物在運輸中處于監管之下,并懸掛明顯的危險貨物運輸標志。

  第三十五條  長途運輸大型設備或大型車輛組隊行駛時,應派專職人員隨同監護。

  第三十六條  運輸“三超”貨物或重型設備時,事前應組織專人對沿途路基、橋梁的承受能力,寬度坡度、彎道半徑、危險路段、洞涵凈高、橫跨公路架空線路和設施的高度以及途中城市、集鎮等人口稠密地區和其它障礙物等進行調查分析,制定可靠相應措施后方可進行運輸。長途轉運還應事先到政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通行手續。

  第三十七條  施工車輛在施工區域行駛時,要嚴格遵守施工區域對施工車輛的限速規定。

  第三十八條  自卸車、油罐車、牽引車、起重吊車、裝載機、機動前翻斗車、挖掘機、農用車等機動車輛除駕駛室內,其他部位不準載乘人員。駕駛室內不得超過核定人數搭乘人員。

  第三十九條  各種機動車輛停放應在指定的路段、停車場,不得隨意停放,不得停放于斜坡上,因故必須停放時,車輛不得脫檔且必須拉緊手閘,切斷電源,鎖好車門,輪胎下墊好三角木,確保車輛不至溜滑。

  第四十條  施工用自卸車運輸時還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向低處臨空邊緣卸料時,后輪與邊緣要保持適當安全距離,防止坍塌和翻車;在堅實地段陡坎處向下卸料時,必須設置牢固的擋車裝置,擋車裝置的高度不低于車輪外緣直徑的1/3,長度不小于車輛后軸兩外輪外側間距的2倍。同時必須設專人指揮,夜間應有照明并設紅色警示燈。

  (二)車廂未降落復位前,不得行車。

  (三)不準在有橫坡的路面上卸料,防止因重心偏移使車輛傾覆。

  (四)當車廂在舉升狀態下做檢修維護工作時,必須用牢固的撐桿將車廂頂穩,并在車輪處前后兩方向墊好三角木。

  第四十一條  油罐車、炸藥車運輸,還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裝有明顯的防火警示標志,配備專用滅火器材,并裝有接地金屬鏈條。

  (二)裝卸貨物時不準穿帶有釘子的鞋上下車,同時必須將接地線妥善接地,以防靜電產生火花,引發事故。

  (三)車輛附近禁止有明火或吸煙。

  第七章  交通事故管理

  第四十二條  駕駛、操作人員發生安全事故后,當事人應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處理,并立即報告事故所在地交通管理部門和單位(項目部)設備及安全管理部門。設備及安全管理部門接到報案后應立即趕赴現場,配合交警妥善處理事故。并保護好現場,積極搶救傷員,嚴禁逃逸,嚴禁違規、私自處理。

  第四十三條  三分局所屬項目部發生交通事故,不論責任及事故大小,都應及時向當地公安交警部門和所在單位領導及分局設備物質管理部和質安部報告。如遇重、特大交通事故,三分局在12小時之內報工程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

  第四十四條  對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以當地公安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結論為準;三分局所屬項目部據此對駕駛員按照三分局和工程局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五條  事故損失鑒定:對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鑒定以當地公安交警部門的事故協議書為準。

  第四十六條  場內機動車輛在場區內起動、行駛、作業過程中,因碰撞、碾壓、傾覆等原因導致人員傷害或財產損壞事故時,交通事故按照《中國水利水電第十工程局交通(車輛)事故處理規定》執行,機械設備事故按照《中國水利水電第十工程局機械設備事故處理規定》執行。涉及人員傷亡時,按三分局有關規定報告、調查處理。

  第四十七條  發生交通事故后,必須按“四不放過”原則,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第四十八條  酒后開車、無證或私自駕駛或操作車輛、設備造成事故的,除按規定賠償損失外,還應予以經濟或行政等處理。如發生重大事故,觸犯刑法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制度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機動車輛”是指三分局所屬項目部自有或租用的、由公安交警部門核準的客車、貨車、汽車、轎車、旅游車、各種工程車、吊車、特種車及小四輪翻斗車、農用車、拖拉機、移動施工機械。

  (二)“機動車駕駛員”,是指與單位(項目部)存有勞動合同關系并持有公安交警部門頒發的機動車駕駛證的員工。

  (三)“場內機動車駕駛員”,是指與三分局所屬項目部有勞動合同關系并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或特種作業資格證的員工。

  第五十條  本辦法由三分局質安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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