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三分局安全事故及災害應急救援管理工作,依據《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集團公司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是在《工程局總體應急預案》的指導下,就安全事故及災害的應急管理方面所作的具體規定,適用于三分局所屬各項目部安全事故及災害應急救援管理工作。
第三條 安全事故及災害應急救援管理的工作原則:
。ㄒ唬┮匀藶楸荆P注安全,關注健康,關愛生命;
(二)預防事故與應急救援相結合;
。ㄈ┮揽扛骷壵暗胤桨踩O管部門的領導和支持。
第二章 組織機構、應急預案
第四條 三分局安全生產委會是三分局安全事故及災害應急管理的綜合協調機構,在三分局應急管理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負責指導各項目部安全事故及災害的應急管理,協調重大事故及災害的應急救援工作。三分局質安部(安委會辦公室)負責安全事故及災害應急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 各項目部應建立健全安全事故和災害應急救援組織機構。各級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為本單位(項目部)應急救援工作負責人。相應職能部門負責應急救援的具體實施,其它各有關單位和部門應密切配合。
第六條 各項目部應制定應急救援制度、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置應急救援設備,開展應急救援培訓和演練,并應制定本單位(項目部)安全事故及災害應急救援預案。
第三章 事故及災害分級和應急響應
第七條 按事故及災害傷亡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分為特別重大、特大、重大、一般四級。
。ㄒ唬┮蚴鹿始盀暮λ劳30人及以上或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的為特別重大事故和災害。(I級)
。ǘ┮蚴鹿始盀暮λ劳10-29人或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500萬元的為特大事故和災害。(II級)
。ㄈ┮蚴鹿始盀暮λ劳3-9人或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100萬元的為重大事故和災害。(III級)
。ㄋ模┮蚴鹿始盀暮λ劳1-2人或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下的為一般事故和災害。(IV級)
第八條 事故及災害應急救援工作遵循分級響應原則,根據事故及災害的等級確定相應的應急響應級別的應急機構。
第九條 特別重大事故及災害應急響應(I級、II級)
發生特大和特別重大安全事故及災害的場所,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開展救援工作。同時在1小時內報告三分局本部、監理、業主和地方政府安監部門、公安部門,三分局在2小時內報告工程局。三分局在接到報告后應立即研究對策,組織有關人員趕赴現場,協調事故處理,同時在2小時內向屬地國資委、安監局及電監會報告。
第十條 重大事故及災害應急響應(III級)
發生重大事故及災害的場所,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開展救援工作。同時,應在2小時內報告三分局本部、監理、業主和地方政府安監部門、公安部門。三分局在6小時內報告工程局。三分局在接到報告后應立即決定處置辦法,并在8小時內報告屬地安監局、電監會、國資委。
第十一條 一般事故及災害應急響應(IV級)
發生一般事故及災害的場所,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開展救援工作。在4小時內上報三分局本部、監理、業主和地方政府安監部門、公安部門。三分局在接到報告后應立即確定處置辦法,并在8小時內報告工程局和屬地安監局、電監會。
第十二條 應急響應結束
當應急措施使事故或災害得到有效控制后,應急響應結束。
第四章 應急保障
第十三條 應急組織及人員
各項目部應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明確職責和分工、應急疏散路線、搶救方案、與有關單位聯系方式、聯系人員和聯系電話。
第十四條 應急預防
各項目部應對生產施工項目進行安全檢查、評估,確定安全防范和應急救援重點。
第十五條 應急物資及資金
各項目部要準備用于應對事故及災害的醫療衛生、生活必需品等物資。并保證用于事故處理及災害善后的資金投入。
第十六條 宣傳、培訓和演練
各項目部應開展應急救援宣傳和培訓教育,使員工正確認識生產施工中的危險因素,增強防范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第十七條 各項目部應配備必要的救援器材和設備,并經常性的維修、保養,應急救援組織應具備現場救援救護技能,定期進行應急救援演練,保證在應急救援時能順利開展工作。
第五章 后期處置
第十八條 善后處理
安全、工會、人勞、監察部門應深入細致地做好事故或災害善后處理工作。對事故及災害傷亡人員及家屬應按規定給予撫恤、補助或補償。
項目部應做好災害防治和消除環境污染等工作。
第十九條 調查與總結
各項目部應在事故或災害后按照“四不放過”原則召開總結會議,分析事故或災害的起因、性質、影響、責任、經驗教訓,研究恢復重建工作。
第二十條 信息發布
信息發布應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的原則,正確把握輿論的導向作用。三分局在接到重大事故和典型事故報告后,及時在三分局內通報。
第二十一條 信息發布的內容主要包括:事故或災害性質、原因、過程、責任分析、防范措施等。
第六章 責任與獎懲
第二十二條 獎勵
各項目部應對在事故和災害應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三分局對在重特大及以上事故或災害應急救援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個人和集體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三條 責任追究
對在安全事故及災害救援工作中失職或玩忽職守的有關人員,按照三分局和工程局有關規章制度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各項目部應根據本辦法制定詳細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三分局質安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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