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非人身安全生產事故管理,強化責任追究,有效防止和減少各類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兗礦集團有限公司董事局關于加強安全基礎管理實現安全發展的意見》(兗礦集團董發〔2006〕74號)、《兗礦集團有限公司生產安全事故管理暫行規定》(兗礦集團安發〔2007〕3號)及《兗礦集團有限公司非人身安全生產事故管理規定》(兗礦集團安發〔2008〕479號)等規章制度,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非人身安全生產事故是指在生產經營和項目建設過程中,由于安全規章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不嚴格、安全責任不落實,工程設計、規程措施存在缺陷,指揮決策失誤、作業行為不規范、應急處置不當等非正常原因,造成危及人身安全、生產非正常中斷、社會負面影響或直接經濟損失,但未導致人員傷亡的事故。
第三條非人身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嚴格按照“四不放過”原則,堅持“一事故、一分析、一處理、一警示”,舉一反三吸取教訓,防止類似事故重復發生。
第二章事故等級劃分
第四條參照有關行業事故分類、分級標準,結合本公司安全生產實際,根據事故影響的時間、范圍和造成的危害程度、直接經濟損失以及社會影響,將非人身安全生產事故分為內部特級、一級、二級、三級四個等級。
第五條內部特級非人身安全生產事故,是指有下列情況之一,或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的事故。
1.副井主提升絞車斷繩跑車;
2.瓦斯煤塵燃燒爆炸;
3.火災封閉一個水平或一翼;
4.透水、突水淹沒一個水平或一翼;
5.鍋爐、第二類及以上壓力容器爆炸;
6.其它嚴重危及多人安全或性質特別嚴重、影響重大的事故;
第六條內部一級非人身安全生產事故,是指有下列情況之一,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500萬元以下的事故。
1.全礦井停電、停風30分鐘及以上;
2.地面瓦斯抽放泵停止運行30分鐘及以上;
3.火災封閉一個采區;
4.通風不良,風流中瓦斯超限或積聚,造成一個采區停產;
5.透水、突水淹沒一個采區;
6.斜巷跑車、平巷人車顛覆;
7.煤與瓦斯突出、沖擊地壓對采掘工作面造成嚴重破壞;
8.采煤工作面冒頂長度10米(含10米)以上,掘進工作面冒頂5米(含5米)以上,巷道冒頂10米(含10米)以上,導致巷道或工作面堵塞;
9.地面火災造成主要生產系統裝置、設備、設施及廠房嚴重損壞;
10.氣瓶、儲罐及第一類壓力容器爆炸;
11.塔吊、起重機發生倒塌、傾翻、折斷;
12.在建或在用建筑物、構筑物坍塌;
13.建筑施工過程中腳手架垮塌;
14.其它危及多人安全或主要生產系統及其他性質嚴重的事故。
第七條內部二級非人身安全生產事故,是指具有下列情況之一,或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100萬元以下的事故。
1.全礦井停電、停風10分鐘及以上;
2.副井主提升設備過卷、斷絲或磨損超限、鉤頭或連接裝置嚴重變形影響提升;
3.井下煤倉潰倉;
4.高瓦斯礦井地面瓦斯抽放站,停止運行20分鐘及以上;
5.井下電纜或電氣設備著火;
6.火災封閉采掘工作面;
7.透水、突水淹沒采掘工作面;
8.密閉墻垮塌導致突水;
9.破壞通風設施造成礦井風流紊亂;
10.故意破壞安全監測監控設備、電纜;
11.地面生產區發生火災造成主要生產系統停產;
12.供電系統及線路無計劃停電,影響工廣區供電4小時、生活區供電24小時及以上;
13.塔吊、起重機發生吊鉤、吊物失控墜落;
14.深基坑坍塌;
15.其它危及人身安全及主要生產系統的事故。
第八條內部三級非人身安全生產事故,是指具有下列情況之一,或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含5萬元)、20萬
元以下的事故。
1.全礦井停產30分鐘及以上;
2.采煤工作面停產8小時及以上;
3.局部通風機無計劃停風;
4.井下出現局部明火;
5.透水、突水造成采掘工作面停產;
6.采煤工作面冒頂長度超過5米(含5米);
7.掘進工作面冒頂長度超過3米(含3米);
8.巷道冒頂長度超過5米(含5米);
9.因瓦斯釋放孔不按規定施工、隅角維護不當造成風流不暢、風筒損壞或沒接到迎頭造成瓦斯超限,瓦斯濃度達到1.5%及以上,時間超過10分鐘以上;
10.礦井通訊系統中斷30分鐘及以上;
11.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5分鐘及以上;
12.掘進工作面停產8小時及以上;
13.瓦斯超限集體強行作業;
14.監測監控中斷2小時及以上;
15.采掘工作面運煤皮帶出現流體煤;
16.采掘工作面直接使用皮帶排水;
17.主運輸皮帶及地面生產系統影響生產30分鐘及以上;
18.采掘工作面皮帶撕裂長度100米,寬度300毫米及以上;
19.斜巷跑車;
20.放炮崩壞設備或設施、處理瞎炮或殘炮不當造成的僥幸事故;
21.供電系統及線路無計劃停電,影響工廣區供電1小時、生活區供電8小時及以上;
22.設備或大部件損壞價值5萬元及以上;
23.地面生產區發生局部火災但未造成停產影響;
24.鍋爐、壓力容器超溫、超壓造成設備設施損傷;
25.高空作業踏板、工具等墜落;
26.一般性起吊、升降作業繩索斷裂或物體墜落;
27.基坑坍塌;
28.地面瓦斯抽放泵停止運行10分鐘及以上;
29.其它危及人身安全或對安全造成一定影響的事故。
第三章事故報告
第九條非人身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必須立即向本單位、調度室、安監處、分管領導、主管領導匯報,并按下列要求逐級上報:
1.發生內部三級非人身安全生產事故,由事故單位現場跟班人員立即向調度室、安監處匯報,調度室根據事故的性質、影響范圍逐級匯報,在事故發生1小時內必須將事故整體情況向分管領導、主管領導逐級匯報;調度室安排專職負責人員向能化公司匯報。
2.發生內部二級及以上非人身安全生產事故,由事故單位立即向調度、安監部門及公司分管領導、主管領導匯報,同時調度室安排專職負責人員向能化公司、煤業公司調度、安監部門進行匯報。
第十條發生非人身安全生產事故,必須及時填報《兗礦集團有限公司事故快報單》,經逐級簽字確認后上報。內部三級非人身安全生產事故快報,在事故發生24小時內上報;內部二級及以上非人身安全生產事故快報,在事故發生后2小時內上報。事故情況暫不能確定的,根據掌握情況先行匯報,并根據事故搶險進展情況隨時匯報。
第四章事故調查分析
第十一條事故的調查分析實行歸口管理、分級負責。根據事故等級和性質分別對待。由相關領導、部門組織進行調查分析,事故調查報告報送安監處。
第十二條事故調查分析權限及要求:
1.內部三級非人身安全生產事故,由專業副總工程師牽頭,分管業務部室組織公司相關單位參加進行分析,必須在3日內提交事故分析報告,在本公司范圍內公開分析處理。事故分析報告及處理結果報專業公司、能化公司備案。
2.內部二級非人身安全生產事故,由專業公司、能化公司、分管副總經理牽頭組織調查分析,5日內提交事故分析報告,在本公司范圍內公開分析處理。事故調查報告及處理結果報集團公司備案。
3.內部一級和特級非人身安全生產事故,由集團公司組織調查分析,7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可延至15日,在集團公司范圍內公開分析處理。
第五章事故責任追究
第十三條內部特級、一級、二級、三級非人身安全生產事故的責任追究和經濟處罰,分別參照兗礦集團董發〔2006〕74號文中死亡3人、死亡1人、重傷1人、輕傷1人的責任事故對應執行。
第十四條對遲報、虛報、瞞報非人身安全生產事故的單位和部門,一經查實,除責令補報外,將按照兗礦集團董發〔2006〕74號文、天池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匯編相關規定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規定解釋權屬山西和順天池能源有限責任公司。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2008年9月1日起試行。
附件:非人身安全生產事故的行政、經濟處罰規定表
三級非人身
安全生產事故二級非人身
安全生產事故一級非人身
安全生產事故特級非人身
安全生產事故
事故直接責任者500元降技能工資兩檔一年,并罰款1000元開除礦籍留礦察看一年并罰款2000元開除礦籍留礦察看一年并罰款3000元
事故主要責任者500元1500元降技能工資兩檔一年,并罰款2000元開除礦籍留礦察看一年并罰款2000元
事故現場工(班)長500元1500元降技能工資兩檔一年,并罰款2000元開除礦籍留礦察看一年并罰款2000元
跟班領導500元1500元行政降職一級并罰款2000元行政降職及至撤職,并罰款2000元
事故單位黨政正職300元1000元行政降職一級并罰款2000元行政降職及至撤職,并罰款2000元
區隊值班人員200元400元800元1000元
事故單位扣本單位在冊人數抵押兌現金額的30%,并扣本班組在冊人數本金的100%扣本單位在冊人數不予兌現,并加罰本班組在冊人數的本金的300%扣本單位在冊人數本金的100%,并加罰本班組在冊人數的本金的400%扣本單位在冊人數本金的200%,并加罰本班組在冊人數的本金的500%
包保人員50元100元150元300元
發生事故的班組專職安監員200元500元降技能工資兩,檔一年開除礦籍留礦察看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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