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規定
1.1生產技術部地測組根據月度生產計劃安排,做好采掘工作面的防治水排查及地質預報編制工作,并于每月3日前下發到相關單位(采掘工作面預報的距離:炮掘、炮采不小于月計劃的1.2倍,綜掘、綜采不小于月計劃的1.5倍)。
1.2生產技術部地測組自接受設計組下達的業務聯系單之日起,采煤工作面一周內、掘進工作面4天內向生產技術部提交地質說明書及相關圖紙資料。
1.3通防部、機電科自接受生產技術部下達的業務聯系單之日起,采煤工作面10天內、掘進工作面一周內向生產技術部提交相關的設計資料。
1.4生產技術部設計組、地測組向施工單位下達的業務聯系單應相互驗證,并向施工單位進行技術交底,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校核、簽收。
1.5施工單位自接受生產技術部下達的業務聯系單之日起,采煤作業規程10天內、掘進作業規程一周內提交生產技術部。
1.6施工條件發生變化,施工單位必須及時編制安全技術措施。
2編制原則
2.1規程、措施的編制要嚴格執行“一工程一措施”的原則,做到“二個圍繞”,即圍繞現場定措施,圍繞措施抓落實。
2.2經生產技術部下達的施工工程,必須編制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由分管領導臨時安排的工程,施工單位接到任務后應及時編制安全技術措施,經生產技術部組織會審后實施。
2.3生產技術部向施工單位提供“一站式”服務,作業規程編制所需的地質說明書、圖紙及瓦斯監控、通風、供電設計等資料,由生產技術部安排相關單位編制、設計,并經各分管副總審批后提供給生產技術部,然后由生產技術部將上述資料一并提供給施工單位。
3編制要求及內容
按《作業規程編制指南》及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4編制流程
5審批
5.1審批職責
作業規程由總工程師審批,安全技術措施由副總工程師審批,各職能科室具備相關資質的技術人員參加審批,涉及重大安全技術問題的措施(如貫通措施、一通三防、防治水等),必須由總工程師審查批準。
5.2會審、復審
規程、措施必須實行會審制。會審時間定在每周二上午技術例會和周六上午,由生產技術部組織,各職能科室具備相關資質的技術人員對相關內容進行重點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并簽字,生產技術部做好會審記錄,最后由總工程師(或副總工程師)審批。
各專業副總要組織相關人員對所有單位規程、措施每月復審一次,根據現場情況提出復審意見,并簽字備查,生產技術部做好復審記錄。復審時間定在每月第一個技術例會。
6貫徹
6.1規程、措施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主持,單位主要負責人親自貫徹;建立健全規程、措施貫徹監督檢查機制,由分管副總組織安監、技術等單位每月對貫徹情況進行抽查一次。
6.2規程、措施貫徹后,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必須對本單位所有上崗人員和管技人員進行考試,未參加考試及考試不及格者不準上崗,安全監察部負責定期對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書記、技術負責人進行考核。
6.3規程、措施貫徹后,技術負責人必須建立貫徹、考試成績及試卷記錄臺帳。
6.4因故停工工程,再次恢復施工時,必須有復工報告,可以使用原作業規程,但必須重新貫徹;生產系統或施工條件變化時,必須重新編制作業規程或補充措施;當施工隊伍調整時,應辦理有關技術資料移交簽字手續。
6.5 通防部、安全監察部等相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采掘作業規程及補充措施進行貫徹,并簽字、考試。未參加考試及考試不及格者不準上崗。
6.6 每月由各專業副總牽頭,生產職能科室參加,對各專業管技人員規程措施掌握程度進行考核,不及格者不準上崗。
6.7規程及措施應采取動態貫徹,每月貫徹不少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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