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項目部所轄各類施工臨時用電。
第三條本制度管理范圍為本項目正式運行電源上所接的一切臨時用電;發電設備的臨時用電安全管理可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四條電工必須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工作;其他用電人員必須經過相關安全教育培訓和技術交底,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工作。
第五條施工現場如需臨時用電,施工負責人應向經理部寫出書面申請,并繪制臨時用電平面圖,注明臨時用電設備負荷量,經批復后方能接電。
第六條安裝、巡檢、維修或拆除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必須有電工完成,并應有人監護。所有絕緣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