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臨時用電線路。埋設地下線路必須設有“走向標志”及安全標志。電纜埋深不得小于0.7米。
第十條對現場臨時用電配電盤、配電箱要有編號和防雨措施,配電盤箱門必須能牢靠關閉。
第十一條臨時用電設施必須安裝符合規(guī)范要求的漏電保護器,應一機一閘一保護。
第十二條電工送電前要對臨時用電線路、電氣元件進行檢查確認,滿足送電要求后,方可送電。
第十三條對臨時用電設施,電工每天必須進行巡回檢查,建立檢查記錄和隱患問題處理通知單,確保臨時供電設施完好。
第十四條必須嚴格遵守臨時用電的規(guī)定,不得變更臨時用電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