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存期的,或已失去保存價值的檔案資料,由檔案管理員列出處理清單,報經主任、站長批準后,統一進行銷毀。
4.2.5檔案室的設施和環境條件應符合檔案管理要求,加強防火、防盜、防蛀、防霉工作,確保檔案的安全。
4.2.6檔案管理應注意保密。
(1)技術標準、規范、法律、法規、條例等通用性技術檔案,可供“中心”、“站”人員登記借閱,也可對外提供。
(2)檢驗報告及其原始記錄資料,只能由“中心”、“站”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登記借用,其他人員不得借用。
(3)除上述兩種情況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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