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了對用火作業進行控制和有效管理,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
二、范圍
凡是在本企業限制用火區域內進行用火作業的用火。
三、職責
用火作業由安全主任負責審批、監督和管理。
四、要求
1.用火作業系指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進行的施工過程。在搶險過程中用火作業應按應急預案中的規定執行。
2.用火作業涉及臨時用電時,應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證。
3.用火作業的危害識別:
(1)用火作業前,針對作業內容,應進行危險識別,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將安全措施填入"用火作業許可證"內。
4.用火作業系指采用以下方式作業:
(1)各種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及氣割、等離子切割機、砂輪機、磨光機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
(2)使用噴燈、液化氣爐、火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3)燒、烤、喂管線、熬瀝青、炒沙子、鐵錘擊(產生火花)物件、噴砂和產生火花的其他作業;
(4)生產裝置和罐區聯接臨時電源并使用非防爆電器設備和電動工具。
5."用火作業許可證"的辦理
(1)企業一級用火作業由用火單位填寫"用火作業許可證",報單位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合格后,由總經理簽發,安全部存檔。
(2)企業二級用火作業由用火單位填寫"用火作業許可證",報安全主任簽發并存檔。
(3)企業三級用火作業由用火單位填寫"用火作業許可證",報維修部門負責人簽發,安全部存檔。
(4)固定用火區的設定應由用火單位提出申請,報本企業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審查批準。
6.用火作業安全措施
(1)凡在生產、儲存、輸送可燃物料的設備、容器及管道上用火,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并加好盲板;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入孔,通風換氣;打開入孔時,應自上而下依次打開,并經分析合格,方可用火;若間隔時間超過1小時繼續用火,應再次進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線、容器中充滿水后,方可用火。
(2)在正常運行生產區域內,凡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凡能拆下來的設備、管線部位應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用火,嚴格控制一級用火。
(3)用火審批人應親臨現場檢查,落實防火措施后,方可簽發"用火作業許可證"。
一張用火作業許可證只限一處用火,實行一處(一個用火地點)、一證(用火作業許可證)、一人(用火監護人),不應用一張"用火作業許可證"進行多處用火。
(4)企業的"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為一個作業周期,但最多不超過5天;企業一級"用
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二級"用火作業許可證"不超過3天,三級"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5天。若中斷作業超過1小時繼續用火,監護人、用火人和現場負責人應重新確認。固定用火點,每半年檢查認定一次。
(5)用火分析。凡需要用火的設備和管線,應進行內部和環境氣體分析,并填入"用火作業許可證"中,分析單附在"用火作業許可證"的存根上,以備存查和落實防火措施。當可燃氣體爆炸下限>4%時,分析檢測數據>0.5%為不合格;可燃氣體爆炸下限<4%時,分析檢測數據<0.2%為合格。
(6)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質的,應對其濃度作檢測分析,若其含量超過車間空氣中有害物質最高容許濃度的,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并在"用火作業許可證"上注明。
(7)停工大修裝置在徹底撤料、吹掃、置換、分析合格,并與系統采取有效隔離措施后,首次設備、容器、管道用火,應采樣分析合格。
(8)設備、容器與工藝系統已有效隔離,內部無夾套、填料、襯里、密封圈等,不會再釋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氣體的,首次取樣分析合格后,分析數據長期有效;當設備、容器內存有夾套、填料、襯里、密封圈等,有可能釋放有毒、有害、可燃氣體的,采樣分析合格后超過1小時用火的,須重新檢測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
(9)在用火作業過程中,當作業內容或環境條件發生變更時,應立即停止作業,"用火作業許可證"同時廢止。
(10)在用火前應清除現場一切可燃物,并準備好消防器材。用火期間,距用火點30m內嚴禁排放各類可燃氣體,15m內嚴禁排放各類可燃液體。在同一動火區域不應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和噴漆等施工。
(11)用火作業過程的安全監督。用火作業實行"三不用火",即沒有經批準的用火作業許可證不用火、用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用火。
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企業的各級領導、專職安全員有權隨時檢查用火作業情況。在發現違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業或危險用火作業時,有權收回用火作業許可證,停止用火,并根據違章情節,對違章者進行嚴肅處理。
7.用火作業人職責
(1)用火作業人員應持有有效的本崗位工種作業證;
(2)用火作業人員應嚴格執行"三不動火"的原則;對不符合的,有權拒絕用火。
8.用火監護人職責
9.用火監護人應有崗位操作合格證;應了解用火區域或崗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 應有較強的責任心,出現問題能正確處理;應有處理應對突發事故的能力。
10.應參加由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培訓組織的用火監護人培訓班,考核合格后由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放用火監護人資格證書,做到持證上崗。
11.在接到"用火作業許可證"后,應在安全技術人員和單位領導的指導下,逐項檢查落實防火措施;檢查用火現場的情況;用火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采取措施;監火時應佩戴明顯標志;用火過程中不應離開現場。
12.當發現用火部位與"用火作業許可證"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實時,用火監護人有權制止用火;當用火出現異常情況時有權停止用火;對用火人不執行"三不動火"又不聽勸阻時,有權收回"用火作業許可證",并報告有關領導。
13.許可證管理
(1)"用火作業許可證"是用火作業的憑證和依據,不應隨意涂改,不應代簽,應妥善保管。
(2)"用火作業許可證"一式四聯,一聯存放在簽發部門,一聯由用火作業人持有,一聯由用火監護人持有,一聯存放在用火點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崗位。
(3)企業"用火作業許可證"由安全主任存檔。
(4)"用火作業許可證"保存期限為1年。
五、附件
《用火作業許可證》AQ-AB-B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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