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執法,是行政執法,行政執法主體是指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執法職權,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具體行政行為,并獨立對外承擔法律責任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簡言之,行政執法主體,是指具有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執法資格的行政機關或組織。我國的行政執法主體分為兩類:一是法定的行政機關;二是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一、法定的行政機關
法定的行政機關,是指依照《憲法》或《地方組織法》的規定依法成立的行使國家行政職能的國家機關,是代表國家行使行政職權,管理國家事務的政權機構。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都可能成為行政執法主體,但具有行政權不一定就具有行政執法權,行政執法權是由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一種特定權力。國家安全生產的一系列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安全生產的執法主體是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如《安全生產法》第九條規定:“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法,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部門依照本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二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規程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本辦法”;《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暫行規定》第二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行政執法人員履行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和實施行政執法責任追究,適用本規定”。可見,鄉鎮、街道不是安全生產執法主體,也即沒有安全生產執法權。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具有法律法規授權范圍內的行政執法權。如《行政處罰法》第十七條規定:“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憲法》規定鄉鎮是地方人民政府,是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它的主要職責是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和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工作;《地方組織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設立若干街道辦事處,作為它的派出機關”。可見,鄉鎮是地方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它們不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國家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未授權給鄉鎮、街道行使安全生產執法權。所以,從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來看,鄉鎮、街道不是安全生產執法主體。
三、行政執法的委托
能否委托給鄉鎮、街道進行安全生產執法呢,從行政執法的理論看:行政執法的委托,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將自身依法享有的行政執法權委托給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行使并由委托者承擔法律責任的行政行為。這種委托,必須以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為依據,沒有法定依據不能委托;其次是委托給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如果委托必須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委托給鄉鎮、街道行使安全生產執法權。《行政處罰法》第十八條規定:“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委托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實施行政處罰”;《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委托符合《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設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受委托的單位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名義實施行政處罰”。可見,委托執法是有明確的法律依據的,鄉鎮、街道可以委托的方式行使安全生產執法權。但委托是有條件限制的,《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規定“受委托組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二)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三)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
綜上所述,鄉鎮、街道只有受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委托,才能以委托方的名義行使安全生產執法權。
2013年12月24日
安全文化網 www.zltai.com上一篇:工作安全觀察之我見
下一篇:汽車電器試驗臺使用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