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經過
2001年10月2日17時30分,西藏昌都地區昌都縣柴堆鄉私營駕駛員次成,駕駛藏BA0581號東風5噸貨車,貨廂上載有13人,駕駛室3人(含駕駛員)。該車在由昌都返家途中,行至日通鄉妥昌公路段(美東)一陡坡處,因路窄、坡陡、車速快,加之操作不當,致使車輛駛離公路翻下39米深的山崖,造成13人死亡,3人輕傷,車輛完全報廢。直接經濟損失8萬余元。
二、事故原因分析
(1)違章運輸、超速行駛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肇事駕駛員次成,客貨混載,該車貨廂上載有13人,還有1噸貨物。發生事故路段路窄坡陡,路寬3.3米,下坡坡度17.6度,且道路凹凸不平。經事后現場檢查,該車發生事故時的擋位是5擋。
(2)措施不力。駕駛員次成在事故發生前未采取制動措施,現場勘察表明,無制動痕跡或打方向,致使該車脫離習慣線路后在公路左側邊緣行駛了25米,車輛失控翻滾39米(垂直高度30米)后,墜在扎曲河河灘上。
(3)該車及駕駛員的駕駛證、行車證未在地區有關部門辦理2001年度審驗。
三、處理結果
(1)肇事駕駛員(死者),應對“10.2”事故負全部法律責任。
(2)第一車主,將所屬車輛賣給第二車主,未向地區有關部門申報辦理過戶手續,對“10.2”事故負有一定的民事、經濟責任。
(3)第二車主從第一車主手中購回該車后,既不申報辦理車過戶手續,又不參加年度審驗,對雇用駕駛員疏于教育管理,對“10.2”事故負有較大的民事經濟責任。對事故責任人已作經濟處罰,同時責任人已作經濟賠償。
(4)昌都縣人民政府及縣計委有關領導人員,對交通法規的宣傳、對司助人員的安全教育以及交通事故的防范工作做得不夠深入細致,檢查落實力度不大,但在事故發生后,善后工作及時得當,補救措施得力,鑒于此,縣委、縣政府領導做出書面檢查。
(5)根據國務院302號令,對昌都縣柴堆鄉鄉長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并在全地區通報批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