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頻頻發生的重大責任事故背后,往往隱藏著相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檢察機關該如何介入查辦這些職務犯罪?3月13日,高檢院和監察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聯合作出規定,為今后檢察機關查辦重大責任事故涉及的職務犯罪提供了重要依據。
3月1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和監察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聯合印發通知,發布了《關于加強行政機關與檢察機關在重大責任事故調查處理中的聯系和配合的暫行規定》(下稱《暫行規定》),為今后檢察機關查辦重大責任事故涉及的職務犯罪提供了重要依據。為幫助讀者了解《暫行規定》出臺的背景及意義,推動《暫行規定》的貫徹落實,記者21日采訪了最高人民檢察院瀆職侵權檢察廳負責人。
查處重大責任事故 檢察機關不應缺席
河北邢臺“11·6”石膏礦特大塌陷事故、新疆阜康神龍煤礦“7·11”特大礦難事故、山西寧武賈家堡煤礦“7·2”特別重大瓦斯煤塵爆炸事故……這些重大責任事故的頻頻發生,很多都與一些地方和部門安全生產執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不到位有關,事故背后往往隱藏著相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甚至徇私舞弊、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在事故調查處理中,檢察機關應該發揮什么樣的作用?
高檢院瀆職侵權檢察廳負責人認為,檢察院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是直接受理偵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侵權、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的職能部門,必須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嚴厲懲治安全生產領域失職瀆職、徇私舞弊等腐敗行為,特別是對于那些“官商勾結”、“官煤勾結”,縱容包庇非法生產的腐敗分子和“保護傘”,必須予以堅決打擊。
他表示,在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調查處理過程中,行政監察機關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成立的事故調查組負責查明事故發生原因、確定事故性質、明確事故責任等工作,屬于行政執法范疇;檢察機關查辦重大責任事故背后涉及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失職瀆職、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屬于刑事司法范疇。二者既要分工負責,各司其職、各盡其責,又要緊密聯系、協作配合,這樣才能更好地加強和改進安全生產工作,防范重大責任事故發生。
高檢院去年介入12起重大礦難
為保證重大責任事故背后的職務犯罪案件得到及時有效查處,各級檢察機關近年來積極探索并初步建立了檢察機關派員同步介入重大責任事故調查工作機制,查辦了一大批重大責任事故背后涉及的職務犯罪案件。
這位負責人舉例說,比如前幾年發生的重慶綦江彩虹橋垮塌案、廣西南丹“7·17”特大透水事故案、河南洛陽東都歌舞廳特大火災案、北京密云迎春燈會踩踏事故案、四川沱江污染事故案、山西繁峙特大金礦事故隱瞞不報案等等,這些事故發生后,政府職能部門都及時向高檢院或有關省級檢察院通報了情況,檢察機關及時派員參加事故調查,查辦事故涉及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案件,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據介紹,2005年全國共發生12起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別重大礦山安全事故,高檢院均派員介入調查工作,協調指導查辦事故涉及的職務犯罪案件。迄今,已經立案偵查46名涉嫌犯罪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踐證明,檢察機關同步介入重大責任事故調查工作機制有利于及時發現職務犯罪案件線索,強化了調查處理和遏制重大事故發生的合力。
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責 呼喚《暫行規定》出臺
談到《暫行規定》出臺的背景時,這位負責人說,雖然近年來一些地方檢察機關與監察、安全生產監管等機關在加強聯系、密切配合、定期交流通報重大責任事故查處情況等方面積累了很好的經驗,但是就全國而言,對重大責任事故調查組邀請檢察院派員同步介入事故調查并未作出明確規定。
他表示,憲法賦予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責呼喚著《暫行規定》的出臺。具體來說,一方面是“兩法”修訂實施后,重大責任事故案件劃歸公安機關受理偵查,檢察機關派員介入事故調查尚缺科學規范的制度規定,一些地方和部門對查處重大安全生產事故背后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認識不足,重視不夠,有些沒有及時向檢察機關移送職務犯罪線索。另一方面,安全生產事故調查周期又比較長,有些案件待事故調查組查清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后,事故現場和證據往往已發生變化,檢察機關再行啟動查辦事故背后涉嫌的職務犯罪困難很大。
為此,高檢院與國務院有關部門共同研究出臺了《暫行規定》,明確要求各級政府或授權的職能部門在成立調查組時,應當邀請檢察機關派員參加,配合事故調查組及時展開調查工作,注意發現所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案件線索,對于涉嫌犯罪的及時啟動司法程序。
這位負責人表示,《暫行規定》的出臺,不僅是加強重大責任事故背后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查處工作,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客觀需要,也是加強和改進安全生產工作,防范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發生的現實要求,更是加強執法活動監督,維護公正執法、促進依法行政,保障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大舉措。
《暫行規定》帶來四點好處
這位負責人介紹,《暫行規定》是檢察機關同步介入重大責任事故調查、查辦其背后所涉及職務犯罪的重要依據,它帶來的好處有四個方面。
第一,解決了事故發生后檢察院派員同步介入事故調查的依據問題,也就是說,檢察院同步介入事故調查有了明確的規定和依據,避免了介入與否、何時介入等方面存在的隨意性和不確定性,使之真正成為制度規定。
第二,它規定了行政機關與檢察機關在重大責任事故調查處理中的聯系和配合方式,明確了相互之間的職責與任務,便于分工負責、協作配合,共同查處事故責任者。
第三,有利于檢察機關及時發現重大安全責任事故涉及的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線索,有效查辦事故背后隱藏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侵權、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有利于對行政執法和安全生產監管活動的監督,推進了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機制的進一步銜接,強化了重大責任事故問責機制。
第四,有利于檢察機關結合事故頻發的原因,特別是安全生產執法和監管活動中存在的問題,有針對性地開展法制宣傳和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幫助有關部門堵塞漏洞、建章立制,開展打防并舉,進行深層次綜合治理,更好地改進和加強安全生產工作。
四方面加大《暫行規定》貫徹落實力度
查辦重大責任事故涉及的瀆職侵權等職務犯罪案件,檢察機關反瀆職侵權部門負有特殊的責任。下一步,檢察機關反瀆職侵權部門將如何以《暫行規定》的頒布施行為契機,與有關部門一道做好安全生產工作?
這位負責人表示,一是進一步完善同步介入重大責任事故調查的具體辦法。在總結以往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根據《暫行規定》的要求,建立行政機關職能部門與檢察機關查辦重大責任事故涉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工作定期聯系制度,進一步理順檢察機關與行政機關在重大責任事故定性、責任認定、案件移送、偵查取證等工作環節的協作配合關系,規范線索移送和案件協查措施。今后,凡是造成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死亡1人或重傷3人以上,或造成其他重大損失,或者引發群體性事件,造成惡劣影響的重大責任事故,檢察機關都要及時派員介入事故調查。
二是加大辦案力度,擴大執法效果。要有意識地選拔、培養對安全生產工作比較熟悉、有工作經驗、素質較高的檢察官擔任辦案骨干,提高發現事故背后存在的瀆職犯罪、偵查突破瀆職犯罪的能力。在人員安排等方面要作出預案,保證在事故發生后能夠及時到位、迅速出擊,及時有效地懲治重特大事故背后的失職瀆職犯罪。
三是加強調查研究和情報信息工作。要及時掌握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和檢察機關介入事故調查,以及查辦瀆職犯罪案件的情況。對事故等級高、原因復雜等重大、疑難案件,要研究如何集中優勢辦案資源,提高辦案效率。各地對介入事故調查的情況要進行專門統計,定期上報高檢院瀆檢廳。典型案例應隨時上報。
四是加大宣傳力度,做好預防瀆職犯罪工作。要抓住《暫行規定》頒布實施的良好契機,會同監察機關、安全生產監管機關加強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特別是結合查辦的失職瀆職案件,以案釋法,幫助建章立制,指導、督促有關部門落實安全措施,共同防范和遏制安全生產事故及瀆職犯罪案件的發生,更好地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的經濟安全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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