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經過:
2006年12月22日夜班,武漢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軋板廠熱處理車間丙班3#加熱爐操作工徐XX請年休假,班長張XX安排24#回轉臺操作工陳XX到3#加熱爐頂崗。副班長肖xx(男,31歲)負責組織將修磨后的鋼板,從回轉臺架輸出輥道向24#臺架輸送。為此,肖XX安排熱處理工張XX到24#回轉臺操作室臨時負責操作。
2:00左右,1#熱處理爐出完鋼板后;肖XX站在24#回轉臺安全過橋上,指揮吊車將離線修磨好的8塊鋼板(規格7500mm x 2500mm x 25mm重量3.68t)吊到回轉臺架上,并從安全過橋與護欄空檔之間穿越到回轉臺架第一組輥道(由南向北數)第17根單獨輥道旁邊,查看鋼板鋼號。
2:15分左右,肖XX站在回轉臺架單獨輥道電機傳動軸承座旁,一腳踩在軸承座上,另一只腳踏在傳動輥道邊緣,同時,打手勢指揮張XX送第七塊鋼板。輥道啟動后,肖XX失穩倒在輸出輥道上,被由南向北方向運行的鋼板將腰部擠傷。2:30送武鋼醫院搶救,因脾臟、腹部等內臟器官嚴重受傷,經全力搶救無效,于3:40左右死亡。
事故類別:機械傷害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死者肖XX違反《武鋼職工安全通則》第四條關于現場行走“五不準”的規定,擅自進入危險生產場所,站在輥道邊緣處指揮送鋼,(該區域東側三米外設有圍欄,北側近三米距離有一座安全過橋),這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1、生產崗位因年休、病休缺員,臨時頂崗人員不熟悉所頂崗位安全規程,不能規范操作設備,這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
2、熱處理工張XX違反《武鋼職工安全通則》第六條關于操作確認制的規定,在啟動回轉臺設備前,對肖XX站在輥道危險區域沒有確認,貿然啟動設備,進行送鋼板作業。
3、24#回轉臺區域存在事故隱患,過輥道跨的安全走橋與護欄有0.5米左右空檔,且末設立禁止通行安全警示牌。
事故責任
“12.22”事故調查組通過對事故直接原因、間接原因及管理方面進行分析、論證,認定這是一起因作業人員違規進入危險區域,操作人員操作設備前,確認制不落實造成的責任事故。
1、死者肖XX違章擅自進行危險生產場所,站在輥道邊緣處,違規指揮送鋼,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應負主要責任。
2、熱處理車間主任李XX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對現場事故隱患整改不力,崗位缺員頂崗人員安全要求針對性不強,對職工日常的違規違制行為檢查、考核不嚴,負有直接領導責任。
3、熱處理車間熱處理工張XX啟動設備前確認制不落實,對事故負有重要責任。
4、熱處理車間黨支部書記兼工會主席艾XX、副主任何XX日常安全管理不到位,對職工要求不嚴,安全教育不落實,負有領導責任。
5、黨工部副部長對林X對生產崗位因年休、病休缺員情況下,臨時頂崗人員應具備的安全技術素質、技能等方面,在管理上沒有提出針對性措施,負有勞動力管理不到位責任。
6、生產技術部安全科科長桂X,對職工安全教育落實不夠,對“三違”、習慣性作業檢查、監督不力,負有管理責任。
7、生產技術部丙班調度主任韓XX生產安全管理不到位,負有管理責任。
8、團委書記尹X,對青工安全思想教育和監督不力,負有管理責任。
9、軋板廠總工程師張X(主管生產安全),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對職工的違規違制行為檢查、考核不力,負有主管領導責任。
10、軋板廠廠長洪X、黨委書記張XX、工會主席彭XX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不夠,對職工的安全教育不到位,負有主要領導責任。
11、股份公司生產副總經理張X、安全環保部副部長魏X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不夠,對軋板廠安全管理工作監督不力,負有管理責任。
處理意見
1、死者肖XX違規擅自進入危險生產場所,站在輥道邊緣處,違規指揮送鋼,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對事故應負有主要責任,因本人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責任追究;
2、熱處理車間主任李XX對事故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同意股份公司意見,給予撤職處分;
3、熱處理車間熱處理工張XX對事故負有重要責任,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崗位工資下降50%6個月;
4、熱處理車間黨支部書記兼工會主席艾XX,副主任何XX對事故負有領導責任,分別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崗位工資下降40%3個月;
5、黨工部副部長林X對事故負有勞動力管理不到位責任,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崗位工資下降40%2個月;
6、生產技術部安全科科長桂X對事故負有安全監督管理不力責任,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崗位工資下降40%2個月;
7、生產技術部丙班調度主任韓XX對事故負有生產安全管理不到位的管理責任,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崗位工資下降40%2個月;
8、團委書記伊X對事故負有青工安全思想教育不力責任,給予通報批評,崗位工資下降40%1個月;
9、軋板廠總工程師張X(主管生產安全)對事故負有主管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基薪下降40%2個月,否決當年效益年薪的 20%;
10、軋板廠廠長洪X、黨委書記張XX、工會主席彭XX對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分別給予通報批評,扣當月基薪10叨元,否決當年效益年薪的20%;
11、股份公司生產副總經理張X、安全環保部副部長魏X對事故負有管理責任,分別扣當月基薪1000元。
與事故相關的其他人員,由股份公司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