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經過
1986年7月3日1時20分,運輸分場開始翻車機卸煤作業。空車經緩行器減速后,靠自然坡度由東向西溜向三道西頭,2時42分負責四道(重車)作業連接員才×(死者,男,18歲,工齡14個月)見第17節車溜下后,便離開緩行器去檢查車輛,當側身橫越停在三道的第15節與16兩節車鉤之間(鉤間空距約400mm)時,被溜下的第18節撞擊17節、16節車擠傷,才×左側胸腹部被撞擊后,左臂夾在車鉤里。附近卸煤工人聽到叫聲,發現才被擠傷,立即叫人救出。因胸、腹部位嚴重損壞,經搶救無效于次日死亡。
二、事故原因
(1)連接員才×看見17節溜下后,便離開了緩行器,這時緩行器在沒有人控制的情況下,18節車溜下的速度要比緩行器控制后的速度加快好幾倍。
(2)當才×側身橫越停在三道的第15節與16節車鉤之間時,沒有聽到和看到18節車快速溜下,從思想上根本沒有意識到18節車溜下的可能,所以在15節與16節車鉤間空距約只有400mm的側身擠去的瞬間,發生18節車溜下撞擊17、16節車時被擠傷。
(3)第18節車溜下過程中是在沒有相互聯系,沒有信號和失去緩行器控制的情況下急速溜下,與其他3節車相撞造成才×擠傷致死事故。
三、暴露出的問題
(1)工作安排上失誤,煤車員上崗年齡只有18歲,進廠只有14個月,屬學徒工期間,加上工作安排在后夜,1人操作和檢查,應在有經驗人員監護下進行工作,不應該獨立工作。
(2)嚴重違章,才×在橫越第15節與16節車鉤時,空距只有400mm時,沒有按照規定執行“一停二看三通過”的規定。
(3)煤車沒有完全溜下的情況下,不應該急于檢查車輛。
(4)習慣性違章作業,使工作人員對事故失去警惕性。
(5)有關領導對職工安全教育不夠,對過去已發生的穿越兩車之間被擠傷致死的事故沒有認真吸取教訓。
四、防范措施
(1)制訂關于車輛調度的專門規程,有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關于禁止在鐵道上或車底下休息,不準在車輛下面或兩節車中間穿過的規定。
(2)運煤系統的各工作地點應有相互聯系的信號、通信、照明設備,在鐵道附近進行工作可能影響調車作業或行車安全時,工作負責人應事先與調車人員聯系,作好安全措施,必要時應設專人監護。
(3)煤車摘鉤、掛鉤或起動前,必須由調車人員查明車底下或各節車輛間確已無人,才可發令操作。
(4)參加各項操作的人員,必須熟悉業務,禁止學徒工直接操作和獨立工作,應專門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5)運煤系統和卸煤車的鐵道兩旁要設置“嚴禁鉆車、嚴禁扒車”等標示牌,以警示行人和作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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