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所慶軍(大慶油田供電公司,黑龍江 大慶 163451)
原國家電力公司2002年頒布的《電力安全工器具預防性試驗規程》(試行)中,明確規定了各種常用電力安全工器具預防性試驗的項目、周期和要求。然而,在實際應用中,《電力安全工器具預防性試驗規程》并未真正落實,大量存在試驗延期、漏檢,甚至不試驗就違章使用的現象,給電力操作人員的人身安全帶來極大隱患。
1 原因分析
筆者認為,造成《電力安全工器具預防性試驗規程》未落實的原因主要有以下4點:
(1) 有關領導落實規程標準的意識淡薄。對電力安全工器具預防性試驗所需的設備投入不夠,試驗人員不足,缺少對試驗人員進行必需的培訓。
(2) 部分工人安全意識不強。有的工人在作業前看到相應的設備或線路的刀閘已被斷開,便認為該設備已不帶電,所使用的電力安全工器具不做預防性試驗也不會發生事故。長此以往,就產生了一種僥幸心理,養成用前不檢查、用后不維護、超過試驗周期不送檢、超役使用電力安全工器具等不良習慣。
(3) 對使用的攜帶型短路接地線、個人保護接地線、絕緣膠墊、安全帶、安全帽、升降板、竹(木)梯等電力安全工器具沒有嚴格按照該規程進行預防性試驗。
(4) 管理措施不落實。一無有效的管理措施,二無相關的約束法規,三無嚴格的監督試驗人員。
2 對 策
(1) 應建立預防性試驗管理措施、預防性試驗標準一覽表、預防性試驗記錄、維護保養記錄、定期分析制度、配備數量與實物對照表等。
(2) 配備必需的試驗設備及合格的試驗人員。
(3) 負責電力安全工器具預防性試驗的部門,不得延誤對工器具的檢驗。
(4) 新購電力安全工器具未經預防性試驗或試驗不合格不得使用,不得存放在電力安全工器具室。已超過預防性試驗周期的電力安全工器具應及時送檢。
(5) 預防性試驗合格的電力安全工器具,在使用前應及時更新其標簽上的有效時間,不合格的則送庫房負責修復或封存。
(6) 未進行預防性試驗或超過預防性試驗周期的電力安全工器具,工人應拒絕使用并上報有關領導。
(7) 電力安全工器具試驗報告應存檔。
(8) 建立電力安全工器具使用管理獎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