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現場安全檢查中,檢查人員發現有人現場作業違章時,一般都是懲罰當事人,當情況嚴重時,才會懲罰到工作負責人和部門主管。而筆者認為首先應該處罰現場工作負責人。
《電業安全工作規程》中明確規定:工作負責人必須始終在工作現場,對工作班人員的安全認真監護,及時糾正違反安全的動作。
筆者建議處罰工作負責人的依據是,首先工作負責人有義務糾正違反安全的動作。其次,作為工作負責人應起到監護作用,安監人員能發現的問題,他就應該發現,特別是各種低層次的違章,一目了然,否則,就是工作負責人失職。
在安全生產中,各種規章制度是安全保障的第一道防線,現場安全措施是第二道防線,工作負責人的監督和勞動互保是第三道防線,而現場安全檢查是第四道防線。
筆者認為:處罰并不是目的,目的是搞好安全工作,如果工作人員嚴格按規章制度辦事,工作負責人加強監護,監督人員加強監督,那么現場作業將會更加安全。
作者單位:江蘇六合供電公司
摘自《電力安全技術》2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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