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瞞報原因及對策之我見
2007-08-27
來源:安全文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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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來,山西、河南、遼寧等省份連續發生多起惡意隱瞞生產事故的事件,一些不法業主無視法律、無視監管、無視生命,隱瞞真相、逃避責任;個別公務人員不能履行職責、失職失察,甚至喪失立場、參與瞞報。據媒體報道,今年第一季度,我國平均每星期就有一起掩蓋礦難事件。瞞報已成為生產事故頻發的一種新動向,凸顯了我國事故瞞報的嚴峻局面。究其原因,筆者認為主要有以下五個方面:
一是認識不到位。相當一部分企業業主安全意識淡薄,重生產、輕安全,重經濟效益、輕勞動保護,甚至認為出現傷亡事故不過是賠幾個錢的問題,沒有認識到發生傷亡事故對企業、對社會、對個人造成的嚴重危害性。有些企業在從業人員上崗之前,利用從業人員急于就業的心理或明或暗簽訂“生死合同”,一旦出現人員傷亡,象征性地給予受害人或親屬一些錢物予以私了。而一些受傷害職工維權意識差,只要能得到一定的賠償,就不報案。
二是法制觀念不強。盡管《安全生產法》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已經實施多年,但企業負責人和從業人員對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知之甚少,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法律意識缺乏,不會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依法辦企業的法制氛圍尚未形成。一些事故單位甚至認為依法上報傷亡事故,是自找麻煩,還要受到處罰和追究,劃不來。同時,目前現行的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對瞞報事故的量刑以及行政處罰的額度都有施之過寬的情況,因而達不到懲戒的力度,不能充分發揮震懾作用。
三是受利益驅動。瞞報事故行為的發生,直接原因是受利益的驅動。出于利益考慮,有些企業發生事故之后隱瞞不報,害怕報了之后被責令停產整頓或者關閉而影響其經濟效益;有的企業主,隱瞞了事故,花點“小錢”打發了傷亡職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可以繼續生產,繼續追逐更大的利潤;有的責任人,隱瞞了事故,也就掩蓋了自己的責任,可以繼續混日子、不負責任;有的單位發生事故后,首先想到的是如何規避處罰和賠償,使自己的經濟損失最小化,經濟利益最大化。
四是公職人員參與。有的公職人員唯恐事故暴露,受到責任追究,怕丟“烏紗帽”,地方保護主義思想作怪,對受害人或其親屬千方百計地籠絡,處心積慮地籌劃、參與隱瞞事故,而不按照國務院傷亡事故處理的規定執行;有的政府官員與企業主勾結在一起,權錢交易,形成利益共同體,認為出了事故,不光企業要受懲罰,自己也要受懲罰,充當違法行為的保護傘,扮演不光彩的角色,共同隱瞞事故。
五是執法力度不夠。由于各級安監部門成立時間不長,囿于財力、物力和人力的困擾,監管力量不足,安全監管裝備差,再加上政府機構改革未完全到位,職責不清,職能交叉現象等原因,安監部門的權威還未完全樹立起來,安全生產監管力量受到削弱,執法力度不夠,導致責任追究不到位,在某種程度上讓企業主鉆了空子,事故得以隱瞞。
由于瞞報延誤了搶救遇難人員的最佳時機,給人民生命財產造成更嚴重損失,直接影響中央和地方各級對安全生產形勢的認識以及有關政策的制定,損害了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面對不斷出現的生產安全事故瞞報現象,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應針對本地區的實際情況,采取有效措施堅決打擊瞞報行為,嚴懲瞞報者,剎住瞞報歪風,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本地區經濟安全、健康、有序發展。
一要著力營造輿論氛圍。《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在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要充分利用各類媒體、各種方法和途徑,認真宣傳貫徹《條例》,使《條例》的基本精神家喻戶曉、深入人心,形成嚴肅查處事故、打擊瞞報歪風的輿論氛圍和社會共識,讓那些事故和事故瞞報者沒有藏身之處。不僅要對重特大事故以及瞞報、逃匿的壞典型予以曝光,而且要宣傳黨和政府在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加大事故責任追究方面所付出的巨大努力;宣傳各級政府部門和司法機關嚴厲打擊非法違法、嚴肅查處瞞報事故行為相關工作的進展情況;宣傳對違法犯罪分子依法嚴懲的結果。使群眾受到教育,相關人員受到警示,犯罪分子受到威懾。
二要加大打擊瞞報事故的力度。支持、配合、協助公安司法機關嚴厲打擊瞞報行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從重從嚴從快處罰。建立起與司法機關的銜接、溝通機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之后,要及時了解案件審判進展情況,提請司法機關向社會公布判決結果。同時,要充分發揮安全生產專家在事故調查中的作用,以緩解安監部門人手不足的問題。
三要依法嚴懲各類瞞報行為。要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對所有瞞報事故的違法犯罪行為,查明原因、核清真相,認定責任、嚴肅處理。不僅要追究直接當事人的責任,還要追究相關工作人員的責任。對違法違紀違規、失職瀆職、參與事故瞞報的,要依法依規嚴肅懲處。加強和完善安全生產事故的報告制度,在實踐中積累經驗,創新工作方法,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程序,消除瞞報的土壤。
四要健全監管監督機制。要認真查找薄弱環節和漏洞,切實加強對非法違法行為的監管。建立包括群眾監督、輿論監督和社會監督在內的安全生產監督機制,落實事故隱患和事故舉報獎勵制度。全面提高社會民眾對安全的關心度,對人民群眾和新聞媒體的舉報信息,認真對待,徹底核查處理,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實,兌現獎勵,真正減少事故和瞞報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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