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襄汾縣“9•8”尾礦潰壩重大責任事故發生后,襄汾縣委書記、縣長、山西省副省長山西省省長相繼被問責。深圳市南山“2•27”重大火災事故,內蒙古赤峰“8•30”爆炸事故等安全生產事故,政府有關監管和執法部門監管職責部門的負責人相繼被問責。一時間,安全生產監管問責形成風暴。各大新聞媒體競相報道。政府監管失職失察成為街頭巷尾談論的主題。
與之相對應,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卻很少提及,這不能不讓人產生誤解,安全生產的責任,除了政府的監管責任,別無其他。這種情形的出現,對經濟發展、安全發展乃至科學發展極為不利。
安全發展,政府正在承擔應該承擔的責任,這種責任,當仁不讓,不能推辭,畢竟政府承擔著安全生產的監管責任。但生產經營單位承擔著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安全生產的的主角,是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內因在生產經營單位。政府作用再大,它屬于外部原因。政府行使監管的職能,職能通過生產經營單位的內部因素發揮作用,離開生產經營單位的配合,政府的監管,如無源之水,無本之木。
政府不可能也沒法為生產經營單位承擔全部責任。我國的安全生產法和相關的法律法規對此已有明確的規定。
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相關的法律法規,必須明確界定安全生產的監管主體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嚴格落實兩個主體責任,處理好監管主體與責任主體的關系,履行各自的職責,健全問責機制,建設安全生產全社會都關注,全社會都抓,生產經營單位認真承擔社會責任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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