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工作以“預防為主”,但安全事故發生也是客觀存在的現象。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涉及事故原因分析、性質認定、責任認定和追究,涉及到民事、行政、刑事等方方面面的問題,可以說,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既是依法行政工作的檢驗,也是政府是否落實“以人為本”執政理念的具體體現。本文擬結合實踐工作,就生產安全事故的處理提出一些建議,以期拋磚引玉。
一、事故處理可能涉及的法律關系以及事故處理所要達到的目的
事故調查處理是一種公權力行為,理清可能涉及的法律關系有助于我們在事故發生后場面混亂、關系錯綜復雜的情況下明確思路,有效指導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從法律法規規定和實踐情況來看,事故調查處理可能涉及的法律關系是:
1、民事關系:以死亡事故為例(下同),死者家屬與員工所在公司的關系,具體是涉及善后和民事賠償的問題,政府及有關部門在協調這層關系時的原則是“有效指導、掌控局面”(下文會具體闡述到)。同時,民事關系還涉及到死者工傷保險賠償的問題,勞動部門要介入。當然,從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工會也應該介入。
2、行政關系:一是應急救援,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按照相關預案要求,有效充分協調人力、物力、財力開展救助,盡可能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這個工作應該排在第一位;二是政府及有關部門及時對事故展開調查取證工作;三是凡涉及到行政機關不作為的,紀檢監察部門也要及時進行取證工作。
3、刑事關系:事故程度達到司法機關立案標準,司法機關應及時介入,調取有關證據,對相關人員采取強制措施。基于上述對事故處理可能涉及法律關系的認識,我們就相對清楚事故處理的基本目的:民事關系方面,善后工作和民事賠償工作得到有效引導,死者家屬與員工所在公司能積極協商;行政關系方面,行政部門要通過有效工作實現應急救援成功有效,及時調查取證;刑事關系方面,司法機關及時控制涉案人員,開展調查。
二、事故處理可能涉及的幾個關鍵環節和重點把握內容
事故調查處理一般包括接收事故報告、有關部門救援、善后、調查取證、責任認定和追究等關鍵環節,每個環節應該把握的重點均有所不同。
(一)事故信息渠道及時暢通
事故發生后,時間意味著生命,能否及時報告直接意味著能否得到及時救助。事故報告這一環節,應該重點落實的是兩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加強宣傳教育,特別是有針對性地開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宣傳,讓企業清楚《條例》的性質和具體規定,督促企業及有關人員知曉《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即:“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二是政府有關部門的報告、通知一定要銜接好。主要有:1、信息主渠道的報送,安監部門等接到事故報告后要按照規定及時報告黨委部門。2、向上級安監部門的報告。3、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10條規定,將事故情況通知公安部門、勞動部門和檢察院(如前所述,處理相應的法律關系需要)。在事故報告方式上,必要時先電話報告,事后書面報告。
(二)事故應急救援及時有效
從實踐來看,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正是各類應急預案的實戰檢驗。預案制定后,有必要經常性開展演練,不斷完善預案,提高預案的實用性。同時,為進一步加強應急管理工作,有必要成立一個專業性強、運轉高效的應急救援協調指揮機構,統籌各應急預案的實施,事故發生后,救援工作更加有效、更加專業化。
(三)事故善后工作及時開展,有效防止矛盾激化
事故發生后,死者家屬會趕赴事故發生單位,往往是人數眾多、情緒激動。因此,事故發生后的善后工作必須及時有效開展。實踐中,以下的程序和做法是行之有效的:
1、政府及有關部門不能放任善后工作不管,必須有效掌控局面,因為善后工作涉及到穩定的問題,因此只能迅速采取有力的措施予以督促、引導,而不是簡單地認為整個善后工作由企業負責就可以而不管效果如何。綜治部門可以在這個時候有效介入。
2、明確引導做好善后等工作的程序:按照有關規定,可以按照以下步驟予以督促、引導:(1)死者家屬的情緒安撫、接洽等事宜,企業應當啟動危機管理機制,指定專人負責聯系溝通死者家屬,這個工作會起到緩和緊張局面的作用。(2)協商善后和民事賠償工作:政府及有關部門應該予以引導。企業和死者家屬協商盡快進行死者善后工作,明確民事賠償的前提,即福建省關于人身傷害的相關標準規定,在此基礎上進行協商。勞動部門、各鎮街司法調解部門可以主動或應申請介入進行調解。這個工作能夠防止死者家屬因對有關規定不熟悉而無理取鬧等。(3)督促企業及時向有關部門辦理工傷保險理賠問題。(4)死者家屬和企業就民事賠償等問題一直協商不下來或已經沒有協商的必要,政府及有關部門就要督促死者家屬和企業就民事賠償等問題及時提交法院,進入司法程序(有些地區法院有專門設立處理類似問題的“綠色通道”)。實踐表明,上述處理方式能有效解決死者善后和化解糾紛工作。
(四)事故調查組依法成立
事故調查處理是一個法律性、政策性和技術性都很強的工作。在很多人的理解中,似乎由區安監局一家在負責調查處理事故,這實際上與有關規定是不符的,也必然不利于事故調查處理。應該明確的一點是:“安監局是在政府授權的情況下,牽頭組織有關部門開展事故調查(不是調查處理)”。
首先:政府授權程序要辦理,依據是《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其次,參與事故調查組的成員單位有安監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條例》第22條作了明確規定。
第三,事故調查組在安監局的牽頭組織下,全面開展事故調查,避免出現只有安監局人員在調查取證而其他調查組成員沒有參與調查,只是參加事故調查組會議。
(五)事故取證工作講求方式方法
一般來說,事故取證工作要按照《行政處罰法》等規定的證據種類及時調取,要注意的是對容易缺失的證據要先安排取證。當然,事故取證工作中的一些方式方法值得注意和總結:
1、責任倒查方法。如在一事故中,死者是特種作業人員但沒有特種作業證,我們就利用倒查的方法,固定他沒有特種證的證據——當時的招聘情況——針對死者的安全培訓情況,這樣,就很容易厘清事故原因,認定操作員工、管理層和決策層的事故責任。
2、專家介入法。事故直接原因是認定事故事實的前提和基礎,實踐中,事故直接原因除了操作個人個體因素外,很大程度上與物的不安全狀態有關,必須科學地予以界定。目前,安監部門總體專業技術水平有待提高,而且事故直接原因復雜,由專家介入是一個高效又很有說服力的做法。從幾起由市安全生產協會專家組介入的事故處理情況來看,直接原因認定的比較有說服力,有些事故案件進入法院訴訟程序后,法院也予以認可專家的意見。
3、充分利用直接證據法。事故發生后,各當事人有可能基于種種考慮而回避相關問題,比如我們在處理事故過程中就遇到事故當事人前后陳述不一致的情況。因此,一方面,我們應該考慮更加有效調取間接證據(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等);另一方面,我們應第一時間充分利用技術設備固定相關直接證據(相關致害物等)。如在一起高處墜落事故處理中,我們及時封存發生斷裂的繩子,移送鑒定機構鑒定,調取現場監控錄像,拍攝現場照片和錄像等等,證據客觀直接,效果很好。
(六)事故調查報告的內容要依法規范
按照《條例》第30條規定,《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和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筆者認為:在此基礎上,《事故調查報告》的內容應該把證據情況和證據論證列入,才能切實做到“事實清楚,證據切實充分”、“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因為,無論是民事案件、行政案件,還是刑事案件,強調的是建立在各種證據支撐基礎上的法律事實,而不是真實事實,更不是辦案人員憑空猜測的事實。應該說,這也是調查處理事故應該十分注意的地方。
事故原因分析應該進一步予以規范化,所謂的規范化就是要避免籠統出現“安全管理不到位、不重視安全生產工作”等之類的原因分析,要具體原因具體分析。應該依據GB6441-86《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的具體內容認定事故原因,如事故直接原因中人的不安全行為:“操作失誤、造成安全裝置失效、使用不安全設備、未使用個人防護品”等;事故直接原因中物的不安全狀態:“防護、保險、信號等裝置缺乏或有缺陷,設備、設施、工具、附件有缺陷,個人防護用品(具體列出)缺少,生產場地環境不良”。事故間接原因:“教育培訓不夠、未經培訓,技術和設計上有缺陷,對現場工作缺乏檢查或指導錯誤,沒有安全操作規程或不健全”等。
事故責任認定方面,一般認定的層面有直接責任、領導責任和主要責任,實踐中一般不再認定“一定責任”或“部分責任”。具體來分析,直接責任者就是指其行為與事故發生有直接因果關系的人,行為表現為:(1)違章指揮或違章作業、冒險作業;(2)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違反勞動紀律、玩忽職守;(3)擅自開動機器設備,擅自更改、拆除、毀壞、挪用安全裝置和設備、設施。領導責任者就是指其行為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的人,行為表現為:(1)沒有按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或未經特殊工種考試合格就上崗操作;(2)缺乏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或不健全;(3)設備嚴重失修或超負荷運轉;(4)缺少或沒有安全措施及安全信號、安全標志、安全用具、個人防護用品缺乏或有缺陷;(5)對現場工作缺乏檢查或指導錯誤的。主要責任者就是指在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中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的人。確定事故主要責任者的原則是:以事故的主要原因確定事故的主要責任者。
(七)事故責任追究要主體明確,實體和程序合法
1、事故處理的主體。如前所述,事故調查一般是安監部門牽頭組織,而事故處理則必須依法明確具體執行的機關。如道路運輸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主體是交通運管部門,建筑施工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主體是建設部門,企業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主體是安監部門。公安部門對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行為予以立案偵查,檢察機關對對可能涉及瀆職犯罪的行為予以立案偵查。
2、事故責任追究的內容。事實上,存在兩種課罰行為的相互交織,即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事故發生行為,在追究事故責任時,必須對事故發生行為予以追究,而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行為中往往存在違法行為,是否予以追究呢?《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一般把事故發生行為認定為后果,而對事故原因的違法行為予以規定罰則。如:《安全生產法》第80條第2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因此,總的來說,如果事故責任追究中已經吸收違法行為的處理,就不能再處理該違法行為,而事故處理中沒有對相關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進行處理,則必須另行處理。
3、事故責任追究的法律法規依據。《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暫行規定》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都與事故處理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不一致,甚至有些標準會沖突,似乎無所適從。我們認為,事實上《安全生產法》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暫行規定》的出臺主要是要達到“依法治安”的目的,針對的是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處理,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針對的是事故的責任追究和處理。從這個角度來理解,在事故調查處理中就不難適用相關法律法規了。
三、事故處理可能涉及的其他問題
(一)檢察機關介入事故調查處理的問題
我們在調查處理事故過程中按照《條例》規定主動邀請檢察機關參加事故調查組,檢察機關也充分履行職責。應該說,這是個比較新的工作,關鍵是要明確檢察機關在事故調查處理中職能定位。實踐中,檢察機關在對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的法律監督方面起到很好的把關作用。當然,檢察機關也會根據自身職責,進一步調查是否涉及瀆職犯罪等。
(二)非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的問題
對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條例》等作了明確規定,有關部門處理起來也比較成熟。對非生產安全事故的處理沒有明確依據。筆者認為妥善的處理方式是:1、有效掌控善后和賠償糾紛問題,避免矛盾激化,產生不穩定因素,主要是要明確法律關系,即明確相關當事人;2、如前所述,司法調解部門介入進行協商,或在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引導當事人盡快走法律訴訟程序;3、事故情況復雜,矛盾凸顯等情況下,由政府及時牽頭開展事故原因調查和責任認定。
安全文化網 www.zltai.com上一篇:應從三個方面加強安全生產宣傳工作
下一篇:安全監管出成效“六管”是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