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過程簡述
1987年某月某日,某運輸公司航修站船體車間,用門座起重機從碼頭岸邊,向輪船四倉右舷甲板上吊運 “萬能機”及一箱配件。使用的索具是三根鋼絲繩吊索。吊運方法是,將重量為280kg的“萬能機”及一箱配件裝在一輛三輪車上,未吊綁連接固定。三根鋼絲繩吊索,其中一端用卸扣拴掛在三輪車上,另一端掛入起重機吊鉤上。當吊重吊至距地面12.5m高度時,吊重隨鋼絲繩吊索產生轉動,與船上擱在支架上的吊桿鋼絲繩吊索相碰,結果使 “萬能機”從三輪車內翻出墜落。也就在這一瞬間,起重工H某從房間左側走廊走出,被“萬能機”擊中頭部左側。其安全帽被擊破長100mm、寬40mm的十字型口,其右頭顱也被擊出3omm長的裂傷,經搶救無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通過對事故的分析我們可以得出以下原因:
(1)被吊物三輪車內放置的“萬能機”未加任何捆綁連接固定,系為吊重上的浮置物,違反了“被吊物體上不得有人或浮置物”的規定;導致從三輪車內翻出墜落;在起重作業時,未執行 “吊運時,不得從人的上空通過,吊臂下不得有人”的規定,造成受害者被墜落物擊傷死亡。違章作業是導致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2)經了解,該單位主管生產的領導不是企業安全生產負責人,造成生產與安全相脫節,致使安全生產責任制流于形式,安全生產法規得不到貫徹落實。
三、事故應汲取的教訓
這是一起在起吊過程中被吊物體上的浮置物捆扎不牢脫出墜落致人死亡事故。從事故中應汲取以下教訓:
“安全為了生產,生產必須安全”,沒有安全保障,施工生產是不可能順利進行的。作為企業高層領導,不能將安全和生產割裂開來,更不能將它們對立起來,主管生產的領導同時也應該是安全責任人,只有這樣才能在落實生產任務的同時落實安全責任,才能將安全管理貫穿于施工生產的始終。當然,有了安全責任制和安全法規,也并不能說就能保證安全了,認真執行則更為關鍵。執行的力度主要取決于企業的負責人、管理層的重視程度;其次,起重作業人員必須合格,熟悉相關的機械操作規程和安全規定,堅決杜絕違章操作、違章指揮;同時,進入施工作業區域的所有人員,入場前必須由相應安全部門對其進行安全知識培訓,合格后才允許入場
四、反事故措施與預防
(1)施工生產單位必須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主管生產的領導必須同時是安全負責人,建立專門的安全監督部門,設置專職安全人員。企業主管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安全和生產齊抓共管,認真落實企業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責任落實到人,不能流于形式。
(2)從事起重作業單位必須加強對本單位起重機械相關人員的培訓和教育。由事故分析我們可以看到,起重操作人員嚴重違反起重規程,在吊物上有浮置物的情況下卻沒有一個人及時制止;受害者雖是起重工,但對位于頭頂上方的吊裝作業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冒險通過,這些都反映出該企業起重操作人員安全意識的淡薄,必須通過學習、培訓,讓其掌握起重機械操作規程和相關安全規定,增強其安全意識和責任心。
(3)從事起重作業單位應該制定詳細、具體的安全防護措施,在起重作業場所采取設置警示標語、拉安全繩等方法,防止起重作業無關人員進入作業場所,以此來避免起重作業對無關人員的傷害,更好的做到“安全第一,預防為主”。
五、違反何種標準、規定、規程及其條款
本事故是由于違反如下條款而造成: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起重機械安全規程》(GB606—85)之
5.1.2.1有下述情況之一時,司機不應進行操作:d.被吊物體上有人或浮置物。
5.1.2.2司機操作時,應遵守下述要求:c. 吊運時,不得從人的上空通過,吊臂下不得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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