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6月5日,江西廣播電視發展中心藝術幼兒園因點蚊香引起火災,過火面積43.2平方米,直接財產損失13463元。造成13名兒童(7名男孩,6名女孩)死亡、1名兒童受輕傷。
一、起火單位基本情況
江西廣播電視發展中心藝術幼兒園隸屬于江西省廣播電視發展中心。該幼兒園位于南昌市洪都中大道207號省廣播電視局生活區東北角,東面是圍墻,南臨生活區道路和室外幼兒活動場所,北臨廣電中心道路,西面為幼兒園主入口。幼兒園為單體多層“回”字型通廊式建筑,該建筑地上三層,框架結構,樓面現澆,耐火等級為二級。建筑高度11.6米,總建筑面積6863.07平方米,其中底層3037.19平方米,第二層2303.99平方米,第三層1521.89平方米。
該幼兒園于1998年7月動工興建,1999年9月竣工并投入使用,總投資836萬元。幼兒園共17個班,其中大班(5至6歲)4個,中班(4至5歲)5個,小班(3至4歲)6個,托兒班(3歲以下)2個。全園教職員工82人,幼兒總數540人,其中在幼兒園寄宿的362人,火災發生當晚住宿人數319人。
該幼兒園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沒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14條的規定制訂滅火應急預案,無教職員工培訓制度,沒有確定各部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部分教師和保育員上崗前未經培訓,缺乏相應的消防安全知識和滅火自救技能。
二、火災經過及火災原因
6月4日21時許,小六班幼兒就寢。21時10分許,小六班班主任楊慧珍(女,26歲)點燃三盤蚊香,分別放置在床鋪之間南北向的三條走道地板上。22時10分許,楊慧珍上三層教師寢室睡覺。臨走時,告訴當晚值班的保育員吳枝英(女,25歲)“點了蚊香,注意一下”。23時10分許,幼兒園保教主任倪恿琛(女,53歲,當晚值班領導)和值班保健醫生厥韻韻(女,56歲)巡查到小六班時,發現該班點了蚊香。當時倪恿琛問厥韻韻“點蚊香對幼兒有何影響?”。厥回答說:“對幼兒呼吸道有影響。”倪便要吳枝英將寢室窗戶打開,保持空氣流通。吳枝英回答“窗戶已經打開了。”隨后倪、厥二人離去。23時30分許,小六班保育員吳枝英離開小六班寢室到衛生間洗澡、洗衣服等,而后在學習活動室給幼兒的毛巾編號,約有45分鐘未進寢室巡查。5日零時15分左右,吳枝英在活動室聽到寢室有“噼叭”響,隨即進入幼兒寢室,發現16號床龔駿杰的棉被和14號羅文康床上枕頭起火,吳枝英隨即將龔駿杰抱出寢室,并到小六班外呼救,然后又從小六班寢室內救出3名學生。此時,寢室內煙火已經很大。
經調查,火災原因是16號床邊過道上點燃的蚊香引燃搭落在床架上的棉被所致。
三、火災責任事故處理
楊慧珍,小六班班主任。在幼兒園已發放滅蚊片、滅蚊劑、蚊不叮等驅蚊用品的情況下,擅自點燃蚊香引起火災,對火災負有直接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4條,其行為已涉嫌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吳枝英,小六班保育員。防火安全意識淡薄,明知幼兒寢室內有火源,卻長達45分鐘時間未履行巡查、監護職責,對火災負有直接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4條,其行為已涉嫌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倪恿琛,幼兒園保教主任。作為值班領導在巡查過程中發現幼兒寢室內有火源(已點燃的蚊香),火源又距可燃物很近,既未制止,又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導致火災發生,對火災負有直接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4條,其行為已涉嫌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劉越南(男,52歲),江西省廣播電視發展中心主任兼幼兒園園長、法定代表人。自擔任幼兒園園長以來,未認真履行園長職責,沒有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沒有明確本單位及所屬各部門、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沒有針對本單位特點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允許未經培訓的保育員上崗。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14條及《幼兒園工作規程》、《幼兒園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對火災負有直接領導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97條,其行為涉嫌構成玩忽職守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鄧碧蘭(女,56歲),幼兒園副園長。主持日常行政工作,未協助園長建立完善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的范疇。在組織檢查過程中,未將消防安全納入檢查內容,安全意識淡薄,未組織對本單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教育。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14條及《幼兒園工作規程》和《幼兒園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對火災負有間接責任,建議省廣播電視局給予行政處分。
胡美珍(女,61歲),幼兒園教育總監。負責教育、科研、師資培訓和監督管理工作。作為從事幼兒教育的副教授,深知未經培訓的保育員不能上崗,但在2001年2月9日行政會議研究擴班和選派保育員問題時,沒有對園領導集體決定使用吳枝英等未經培訓的人員上崗提出反對意見,而且在其后的教學監督工作中,既沒有制止這種違法違規行為,又沒有及時督促有關部門和人員對未經培訓的保育員進行培訓,且超員編班。以上行為違反了《幼兒園工作規程》第11條、第38條和《幼兒園管理條例》第9條的規定,對火災負有間接責任,建議省廣播電視局給予行政處分。
周弘(女,51歲),幼兒園園長助理兼行政主任。負責檔案管理、后勤管理、行政事務,具體分管保健室、財務室、膳食組、保管組、保衛組、文秘。明知未經培訓的保育員不能上崗,而同意吳枝英等無證上崗,違反了《幼兒園工作規程》第38條和《幼兒園管理條例》第9條的規定,對火災負有間接責任,建議省廣播電視局給予行政處分。
江西廣播電視發展中心藝術幼兒園,自開業以來,園領導消防安全意識淡薄,消防管理不嚴,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確定防火安全責任人,未針對本單位特點對職工進行有效的消防安全教育,安排未經培訓的保育員上崗,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14條、《幼兒園工作規程》第38條和《幼兒園管理條例》第9條的規定,對火災負有直接責任。依據《江西省消防條例》有關規定,給予江西廣播電視藝術幼兒園處以5萬元罰款,同時責成教育部門對該幼兒園違反《幼兒園工作規程》和《幼兒園管理條例》的行為給予相應的處理。
四、火災事故應汲取的教訓
這起火災暴露出該幼兒園及其主管部門在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宣傳教育等方面的問題,是一起典型的責任事故,教訓極為深刻。
(一)領導的消防安全意識淡薄。省廣播電視發展中心及其幼兒園沒有將消防工作擺到應有的位置,消防安全工作沒有納入日常教學、培訓和行政管理中;發展中心主任兼幼兒園園長劉越南對涉及安全管理制、崗位消防責任人和員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等沒有履行法定代表人的職責,如對消防工作布置少、檢查少,將未經培訓的保育員吳枝英等人安排上崗。
(二)消防安全制度不健全。沒有建立行之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尤其是對用火、用電等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致使班主任楊慧珍擅自在幼兒寢室點燃蚊香,保教主任倪恿琛在巡查過程中發現小六班寢室內有蚊香后,既未制止,又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
(三)消防安全責任制不落實。沒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規定建立健全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從發展中心到幼兒園及每個崗位消防安全職責不清,消防安全管理不落實,崗位防火責任意識淡薄。保育員吳枝英明知幼兒寢室內有火源,卻長達45分鐘時間未履行巡查、監護職責。
(四)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不到位。教職員工作為消防安全的責任人,缺乏消防安全意識,缺少消防安全常識,缺乏處置突發事故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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