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12日上午在物流部辦公室前車輛停車維修場地發生一起鏟車火災事故,現將具體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經過
2月12日上午9點50分鏟車司機馬桂平因自己所駕駛的2號鏟車座椅開焊讓機修車間機修工張波濤要求為其焊接座椅。張波濤從10點開始焊接到10點5分焊完,在焊接過程中鏟車司機去車站拿鑰匙,整個焊接工作由張波濤完成,焊接工作完成后,收拾好工具在物流部車隊休息室等了大約七、八分鐘后回到備煤,去備煤前鏟車司機馬桂平還未從車站回來,走時也未發現冒煙著火現象,大約過了四、五分鐘鏟車司機馬桂平從車站回來后已發現鏟車著火,然后通知備煤機修工張波濤,張波濤從備煤處提上滅火器,機修班長王本田等從倉庫提來滅火器將火撲滅,然后用水桶從附近提水將余火熄滅。整個撲救過程使用滅火器6個,造成鏟車方向盤、全車線路、三根柴油管、兩塊玻璃等燒壞,初步估計經濟損失一千余元。
二、事故原因
1、機修工張波濤焊接鏟車座墊時未將座墊周圍可燃清理干凈和可靠隔絕,焊接后又未嚴格檢查和清理火種,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2、鏟車司機馬桂平在自己車輛維修過程中和維修后均不在維修現場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3、機修車間、物流部領導對動火作業管理要求不嚴是發生本次事故的另一方面的原因。
三、事故責任
1、機修工張波濤違反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匯編》中第一篇第一章第十八款<消防管理制度>中的規定在未辦理“動火作業證”的情況下擅自動火;動火后又違反公司《安全技術規程》中<電氣焊工安全技術規程>第八款(《安全技術規程》第26頁第九行)“工作后嚴格檢查和消除一切火種”的規定,擅自離開作業現場,對本次火災事故負有主要責任,根據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匯編》第二篇<事故管理制度>中的規定本次事故屬于較小事故,對主要責任人張波濤給予100元的罰款。
2、鏟車司機馬桂平違反公司制度在未“辦理動火作業證”也未經部門批準的情況下,就私自讓機修工張波濤動火焊接車輛,在動火作業過程中和動火后又擅自離開作業現場,對本次火災事故負有次要責任,罰款50元。
3、機修車間與物流部領導對本車間部門動火作業管理要求不嚴,對本次事故負有領導和管理責任,根據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匯編》第二篇<事故管理制度>中的規定,給予機修車間主任田家春、物流部副部長王玉光分別罰款30元的處罰。
四、整改措施
1、在公司范圍內動火作業按照公司制度的要求辦理“動火作業證”;嚴格按照“動火證”中的要求落實安全措施后,方可動火;
2、動火作業后,嚴格檢查和消除動火現場的一切火種,防止動火后發生火災事故。
3、以班組為單位認真學習并掌握公司“兩規一制”即:《安全技術規程》、《崗位技術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匯編》,進一步增強遵章守規的自覺性;
4、各車間、部門結合本次事故對本車間、部門所有員工進行一次安全教育,進一步增強員工安全意識,防止同類和其他安全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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