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經過
2005年6月25日中午,春華煙花爆竹廠裝藥工陳小凱裝完藥后,按規定用水沖洗了裝藥工房的房頂和地坪,并將沖
洗水和藥塵清掃到裝藥間外的沉淀池中。看到池內沉積的廢藥快滿了,他就用鏟子撈出廢藥,裝在桶中(連水帶藥大約有10kg),提到距廠區約800m的一條干涸的小河溝內傾倒。
6月27日下午3點,陳歡(8歲)和陳平(10歲)來到河邊放牛,兩個孩子在干涸的小河中追逐打鬧。突然,陳歡腳底的廢藥燃燒起來,并引燃了他的衣服。兩個孩子嚇得大哭,附近耕地的大人聽到呼救聲趕來撲滅了火,并將孩子送到醫院。經醫治,陳歡保住了性命,但燒傷面積達50%,留下了終身殘疾。
原因分析
1.違規使用氯酸鉀
盡管國家明令禁止使用氯酸鉀作為氧化劑,但該企業仍違規使用,導致廢藥中含有高感度、易燃易爆的氯酸鉀,引起燃燒事故。
2.違規處置廢藥
該廠規定裝藥房沖洗的廢藥至少要浸泡5天以上,方可撈出填埋。廢藥在水池中的浸泡時間不夠,氯酸鉀未完全溶解,使廢藥具有燃燒爆炸性。裝藥工陳小凱將廢藥撈出后未按規定方法到指定地點銷毀,而是將其傾倒在干涸的小河溝中,經過連續幾天的高溫曝曬,煙火藥被充分干燥,致使兩個孩子在玩耍過程中,腳底與煙火藥摩擦起火。
3.安全管理不到位
該廠未按規定設置符合要求的廢藥、廢品銷毀場,長期以來一直以撈出填埋和傾倒河中沖走廢藥為銷毀方法,對廢藥、廢品的安全處置不當,是導致事故的重要原因。
防范措施
事故發生后,監管部門為防范、減少今后在處置危險性廢物過程中的事故和隱患,特別提出以下預防措施。
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規定,不得使用國家標準規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質。除生產煙霧類、摩擦類產品外,其他煙花爆竹生產原材料中嚴禁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氯酸鉀作為煙火藥的氧化劑。
企業必須設置專門的銷毀場,銷毀場的設置應滿足GB 11652-1989《煙花爆竹勞動安全技術規程》和GB 50161-1992《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安全規范》中有關安全距離的要求,并在銷毀場所設立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企業對廢藥、廢品的銷毀,嚴格按照《煙花爆竹勞動安全技術規程》的規定明確專人負責處置,處置作業人員應經過安全培訓考核合格。處置前應制定專門的處置方案,采取有效安全措施,保證處置過程的安全。廢藥、廢品的銷毀處置方法應采取焚燒銷毀法,禁止將危險性廢物埋入地層或倒入地面水體。
同時,企業還要加強教育,增強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和相關規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有章必循,真正起到預防事故的目的。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在生產過程中,會產生一些質量不合格的產品、過期的煙火藥、未使用的余藥、裁切下來的引火線頭、清理工作臺和設備產生的垃圾、沉淀池中沉積的余藥等廢藥或廢品。這些廢藥、廢品的穩定性比正常的煙火藥和煙花爆竹差,發生燃燒爆炸的危險較大。貴州省勞動保護科學技術研究院在貴州省第一輪安全生產許可證發送結束后,對116家煙花爆竹生產企業進行調研中發現,大部分煙花爆竹生產企業都未按照《煙花爆竹勞動安全技術規程》規定的銷毀方法,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藥進行銷毀,而是采取沖洗后順溝而流、浸泡后撈出填埋、丟棄在山洞、傾倒于河溝等方法進行處理,給安全生產埋下隱患,以至引發爆炸事故,必須引起監管部門和企業的高度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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