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火單位基本情況
福州馬尾高福紡織有限公司位于馬尾經濟技術開發區,系福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經濟發展總公司與香港效昌實業有限公司的合資企業,股份分別為4%和96%,注冊資本312.5萬美元,主要生產100%腈綸紗、混紡紗、人造棉和混紡滌綸紗等產品,年產值455萬美元。該公司總經理麥子文(臺灣新竹市人)為法人代表,公司員工376人。原設計,該大樓為四層框架結構,高23.95米,占地面積3979.5平方米,建筑面積15918平方米,工程總造價1200萬元人民幣。一層為生產車間,兩堵防火墻分隔出一部分倉庫和部分廠部、職工食堂;二層、三層、四層中間為生產車間,東西兩側用防火墻分隔出一部份,二、三層為辦公室。四層為活動室和員工臨時倒班宿舍;東西兩側各有一部樓梯,每層車間東西兩側大門均設防火門。但該公司嚴重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擅自改變原設計功能和市消防部門的建筑防火審核意見,將四樓的生產車間改為倉庫使用,庫內存放晴綸毛紗33萬磅、手鉤紗1.6萬磅、晴綸回花92250公斤、晴綸毛條89000公斤。在庫內緊靠東側防火墻,用木龍骨和纖維板違章搭蓋了8間面積為300平方米的女工倒班宿舍,為了東側員工臨時宿舍的通風采光,在防火墻上打了7個1.2×1M的孔洞,破壞了防火墻功能,留下嚴重隱患。
二、起火經過和撲救情況
1993年12月13日凌晨4時36分6秒,主管區馬尾公安消防五中隊接到報警后,快速出動一部消防水罐車,19名官兵,于4點38分到達火場,消防車停在火場西側大門內,此時火勢猛烈,濃煙翻滾,中隊長師紅斌簡單了解情況,偵察火情后,一面下達戰斗命令,在東西兩面墻外垂直鋪設水帶,出二支水槍掩護救人和滅火,東面由中隊長師紅斌帶領9名戰士,在一支水槍的掩護下,強行進入四樓女工宿舍區救出被困女工4名,營救11名女工逃生,西面由副指導員吳文春帶領8名戰士強攻四樓,出一支水槍,掩護和營救25名男工逃生。一面用電臺呼叫中隊基地電臺向支隊報告火場情況,請求增援。支隊指揮中心4時41分接到五中隊報警后,張光榮支隊長立即調遣馬尾區的馬尾造船廠、省海洋漁業公司、紅山油管站3個專職消防隊3部戰斗車和福州市區二中、三中、四中、七中4個中隊12部戰斗車,2部消防登高車,火速奔赴火場。5時零8分,支隊指揮車,專職隊3部戰斗車,公安消防隊12部戰斗車,2部消防登高車,210名指戰員和專職隊員先后趕到火場(福州市區距馬尾20多公里)。這時,火勢兇猛,煙霧彌漫,戰斗行動非常困難,形勢非常嚴峻。支隊長張光榮、政委趙錦云等四位支隊領導沉著冷靜,立即成立火場總指揮部,統一協調指揮搶救人員和火場戰斗。火場總指揮部根據五中隊的報告和火情偵察,獲悉有近百名女員工被大火圍困在四樓東側宿舍,情況萬分危急。張光榮支隊長當機立斷,下達戰斗命令,部署戰斗行動。1、組織突擊隊,排除萬難,搶救人命。從二中、三中、四中、五中、七中5個中隊挑選素質精良的干部戰士共40名,組成4個搶險救人突擊隊,舍身忘死,英勇救人。第一、二隊在趙錦云政委、高建民副支隊長的帶領下,四中隊中隊長郭可源、七中隊副中隊長黃興發等20名突擊隊員,置個人生死于度外,頂著強烈幅射熱,從東側樓梯進行沖擊,勇敢地突破有毒煙霧區,沖入圍困區,救出5名被困女工和數十名遇難女工;第三隊由王平石副支隊長指揮二中隊代理副中長張楓成等10名突擊隊員,利用東南面窗戶,在無任何安全保險的情況下,冒著生命危險,帶上安全繩,徒手攀登進入宿舍區,救出4名被困女工;第四隊在執勤組長吳慶培的組織指揮下,10名突擊隊員,從東面用掛鉤梯聯用,帶上安全繩,從窗戶強行登上四樓,深入宿舍區,救出2名女工。2、快速展開戰斗,全力掩護救人,重點扼制火勢,迅速撲滅火災。在下達救人命令的同時,張光榮支隊長向各中隊下達了戰斗主攻任務和主攻方向。命令:401東風水罐車停在火場北面靠東,水帶干線穿過圍墻,沿大樓東面墻外垂直鋪設水帶干線至四樓,利用分水器出三支水槍掩護救人,并向火場進攻,403消防車用車泵從青洲河吸水,向401供水。203東風水罐車,停在大樓北面靠東,穿過圍墻沿東面墻外鋪設兩條干線,利用分水器出四支水槍,掩護救人和進攻火場,701消防車利用車歷史意義從青洲河吸水,還有一臺泵浦也從青洲河吸水,同時向203供水。二中隊201東風水罐車停在大樓西南角,沿大樓墻外鋪設兩條干線至西側四樓,利用分水器出三支水槍,進攻西面火場,202消防車用車泵從青洲河吸水,向201供水。301消防車停在大樓西側,利用青洲河開展4號操,沿西面墻外垂直鋪設水帶到四樓,出兩支水槍進攻。四中隊404黃河車停在火場北面靠東,利用一臺泵浦從青洲河吸水和公司隔壁一粒消火栓,同時向404供水,用水炮轟擊東北面火場,扼制火勢,沖散煙霧,為救護人員創造條件。304黃河水罐車停在大樓北面圍墻外用水泡進攻北面火勢,302東風水罐車利用車泵和一臺泵浦從青洲河吸水,同時向304供水。紅山油管站消防車,停在大樓北面圍墻外,利用青洲河開展四號操,用水泡進攻,控制西北面火勢。402東風水罐車停在大樓北面靠東,鋪設一條干線至大樓東南角,利用分水器出二支水槍,分別布置在大樓東面和南面靠東掩護救人和控制火勢,馬尾造船廠東風水罐車用車泵從青洲河吸水,向402供水。204黃河水罐車停在大樓西南角,用水泡控制火場南面火勢,省海洋漁業公司消防車用車泵從青洲河吸水,向204供水。6時30分控制了火勢。隨后,根據火場情況,適時調整部署力量,從東西兩面夾擊,發起最后進攻,7時左右大火基本撲滅。
這起火災的撲救,支隊共調動5個公安消防中隊,3個專職消防隊,16部戰斗車,2部消防登高車,170名指戰員和40名專職隊員參加滅火和救人戰斗,同時調集了駐地解放軍、邊防指戰員、公安干警、省、市醫療人員和機關干部600多名參加救援,經過2個半小時的英勇戰斗,救出受困員工81名(其中搶救無效死亡23名),成功地撲救這場特大惡性火災,保住了價值600多萬美元的廠房、設備和物資。
三、火災損失
火災造成61人死亡,7人受傷,基本是四川、長樂、連江、霞浦等地民工,燒毀建筑面積3979M2,燒毀化學合成綸紗、綸回花、綸毛條等35多萬磅,直接經濟損失達603.6萬元人民幣(303.6萬元人民幣、50萬美元)。
四、火災原因
火災發生后,市公安局迅速組織福州市消防支隊、馬尾區公安分局組成火災原因調查組,在省消防總隊的指導下,對火災現場進行了認真細致的勘查、論證,并對火災現場目擊者進行多次調查訪問,查明起火部位在四層倉庫南墻西側,起火點在西南化纖原MN120(俗稱毛球)堆垛處。經過兩個晝夜的奮戰,于12月15日下午,排除了電氣起火、毛球自燃、煙頭陰燃等可能性,同時根據起火點可燃物判斷火是從外向內燃燒,而且引燃時間短,燃燒蔓延迅速的特點,確認了火災是人為引起的,有重大縱火嫌疑。
福州市公安局迅速成立了“12•13”特大縱火案件專案組,深入現場勘查,多方訪問公司員工,尋找罪犯留下的蛛絲馬跡,最后所有疑點集中在因偷竊而被公司開除的女工董揚玲身上。12月15日晚,依法傳喚了董揚玲。也許是難以承受良心的遣責,也許是無法面對哭泣的冤魂,董揚玲沒有做絲毫的抵賴,如實招供了所犯的罪行。
12月12日晚,董揚玲混入公司宿舍,13日凌晨3時50分左右,她手拿一盒火柴經四樓倉庫下樓,報復性地點燃了西側電梯附近的一堆毛球,看到毛球冒煙后,她離開公司回到長樂家中。
五、消防監督管理情況
1990年10月6日,高福紡織有限公司工程開工之后,福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總公司才將施工圖紙送達福州消防支隊審核。一期工程只先建一幢廠房,要求將倉庫、餐廳、廠部辦公及職工臨時宿舍設于廠房內,二期工程完成后搬出。市消防支隊提出了生產車間、倉庫、生活設施應采用實體墻進行分隔,設置封閉樓梯間,待二期工程竣工后,以上設施應遷出等具體要求。1991年2月工程竣工,同年6月,未經消防驗收便投產使用。1993年1月8日,馬尾消防科也曾向該公司發出書面整改通知書,提出了五條整改意見,其中提出生產與生活區要分開,車間和倉庫不得進行分隔作為職工宿舍,四樓違章搭蓋的職工宿舍要自行拆除,但該公司置若罔聞,致使釀成火災。
六、經驗教訓
——改變建筑使用功能。按原一期工程的設計和設計審批,第四層為生產車間,但工程竣工后,該公司擅自將生產車間改為倉庫使用并存放35萬磅腈綸紗,火災時全部被燒毀,直接經濟損失23.6萬元人民幣和50萬美元。
——違章在倉庫內搭蓋職工宿舍。該公司將車間改為倉庫后,又違章在庫內用木料搭蓋8間面積230平方米的簡易職工宿舍,致使起火當晚住在該宿舍的40名職工,除3人僥幸逃出,其余37名全部被燒死。
——破壞建筑防火結構。倉庫與東側臨時職工倒班宿舍之間原有一道實體防火墻隔開,該公司擅自在防火墻上鑿開7個1.2米×1.0米的通風洞。火災發生后,大量的濃煙和高溫有毒氣體穿過防火墻上的洞口,迅速向東側臨時宿舍蔓延,致使當晚住在其間的23名職工中毒窒息死亡,8人受傷。而同一結構的西側宿舍由于防火墻未遭破壞,起火時宿舍內的25名職工無一人傷亡。
——建筑質量差。按規范要求,防火墻耐火極限不小于4小時,但該公司防火墻在起火后僅經過2小時的燃燒,就因建筑框架結構破壞,墻體傾斜,頂部坍塌,導致大火穿過防火墻向西側職工宿舍蔓延。
——堵塞消防車通道。該大樓周圍有4米寬的環形消防車道,但該公司將兩車大型集裝箱并排放在南側車道上,另一部貨車停放在西側車道上,堵塞了通道,使火災時消防登高車和戰斗車無法逼近火場救人滅火,貽誤了戰機。
——消防安全管理不嚴。該公司法人代表不重視消防安全工作,沒有指定專人負責安全工作,沒有制定必要的防火安全制度,員工沒有經過必要的安全技術培訓上崗操作,車間和倉庫沒有嚴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禁煙制度,倉庫內可以隨意出入;員工宿舍用火用電管理混亂,存在違章使用電熱器具和點蠟燭照明現象。當晚發生火災時,保安人員值班睡覺,發現火災后不懂得掛119火警電話,從而貽誤了撲救初起火災的戰機,釀成大火。
七、火災責任劃分及處理情況
——麥子文,作為公司法人代表,不重視消防安全工作,沒有制定必要的防火安全制度,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對該火災負有主要責任,提請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94年元月8日,經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期執行。
——董揚玲,一個因偷竊公司腈綸成品紗被公司開除,并令其離開而未按時離開、伺機報復的打工妹,12月12日晚,董揚玲混入公司宿舍,13日凌晨3時50分左右,她手拿一盒火柴往四樓倉庫下樓,報復性地點燃了西側電梯附近的一堆毛球,看到毛球冒煙后,她離開公司回到家里,對該起火災負有直接責任。93年12月25日正式批捕,94年元月8日,經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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